空口无凭|拆迁方应诉岂可“空口无凭”?视为无证据,败诉

案情概述
2017年,某省某县某村郭先生、张先生宅基地上房屋所在区域被列为征地拆迁范围,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安置事宜但一直未果。2018年7月17日,某县国土资源局向郭、张二人送达了《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要求其二人于2018年7月22日前将地上物搬迁完毕并交付土地。
2018年9月24日,郭、张二人向某市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确认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以《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形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被告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的《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法院于当日正式立案受理,2018年10月20日,本案原告去一审法院要求复印被告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表示被告尚未提交相关答辩状及证据。2018年11月12日,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仅提供了证据复印件,未就其所出示的所有证据提交原件供法庭核对并提供给原告质证。
鉴于上述,律师在庭审中向法官明确指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款: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均应提供原件、原物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一是未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二是未提交所有证据的原件。基于该两点,律师提出法庭应当认定被告以《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形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依法确认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被告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的《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
空口无凭|拆迁方应诉岂可“空口无凭”?视为无证据,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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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以《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形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被告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的《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为后来维权方略的顺利推行赢得了宝贵时间。
法律分析
本案中律师的代理意见有两处重点:
一、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应视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依据。
【 空口无凭|拆迁方应诉岂可“空口无凭”?视为无证据,败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予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结合本案案情,2018年9月24日,郭先生、张先生向某市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当日正式立案受理,应当于2018年9月29月前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最迟应于2018年10月14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而2018年10月20日,本案原告去一审法院要求复印被告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表示被告尚未提交相关答辩状及证据,庭审中,对方也承认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同时,本案被告不存在逾期举证的但书情形,故被告并未在法定日期前提交相关证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二、庭审中,被告未提交相关书证原件。
该问题在具体案例中作出分析,略去。
史律师点评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除此之外,法律还对于其举证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期限。
行政案件在法院立案受理后,当事人应该在大约20天后及时区人民法院复印相关证据。一是为了核实被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证据,二是为了及时取得对方证据,准备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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