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福州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公布 10月1日起施行( 三 )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房屋结构安全隐患专项定期排查 ,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做好行业指导工作 。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管理和排查中发现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 , 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建设处置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 处置前 , 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的规定 。
经认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 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应责令限期拆除 。 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 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应书面通知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
第三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或者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二)改变房屋规划用途或使用性质 , 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三)房屋地基基础、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明显沉降、开裂、变形、严重腐蚀或者出现其他严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情形的;
(四)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的;
(五)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 , 应当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
(六)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 。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 并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相应资格或者能力的鉴定人员 。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管理和排查中发现房屋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 经督促 , 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委托鉴定 , 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危及公共安全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代为委托鉴定 。
第二十五条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 , 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房屋实际状况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中明确提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意见 。
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 , 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送达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 。 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收到鉴定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当立即报送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
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 , 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将鉴定报告的内容告知房屋使用人 。
第二十六条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 , 向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 , 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 , 并通知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排险解危 。
第二十七条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 , 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督促解危通知书等提出的意见和期限完成治理 , 消除危险 。
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悬挂危险房屋标志 , 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 鉴定报告提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意见的 , 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撤离或者组织人员撤离 。
房屋属于历史建筑的 , 存在损毁危险 , 或经鉴定为严重损坏、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 , 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立即采取临时性加固等抢救保护措施 , 并向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 。
第二十八条 对危险房屋实施修缮加固或改建的 , 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 , 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 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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