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福州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公布 10月1日起施行( 二 )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可能危及周边房屋结构安全的 ,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依据有关规范要求进行监测并及时排险、修复 。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 。 房屋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 , 其管理单位是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 。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 , 有代管人的 , 代管人是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 , 房屋使用人是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 。
房屋共有部分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 ,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结构安全责任;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 , 共有产权人是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 。
无法确定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的 , 由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承担房屋结构安全责任 。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 , 承担相应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 。
第十五条 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维护房屋结构安全 , 承担下列房屋结构安全责任:
(一)按照房屋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及不动产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定期检查、修缮和维护 , 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三)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及危险房屋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屋出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第十六条 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禁止实施下列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 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二)违法搭盖建筑物、构筑物 , 挖掘房屋地下空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 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五)其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
第十七条 房屋修缮、改造或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等依法需要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房屋修缮、改造或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等依法无需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 , 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工程实施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 。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 , 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登记 。
第十八条 出租住房的安全由房屋出租人负责 。 住房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住房符合房屋使用安全要求 , 具备居住功能 。 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居住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 按原设计的居住房间单独分租的 , 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注明出租部位 。
第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或者管理区域内房屋结构安全的日常检查 , 发现危害房屋结构安全行为的 , 应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 , 应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 。 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 , 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 , 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
第二十条 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厂房、职工宿舍、生产附属用房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 , 应当每年对房屋结构安全进行检查 , 做好检查记录 , 建立房屋结构安全档案 。
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交通运输、商务、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及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 督促前款规定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每年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检查 ,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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