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聚焦民法典丨当撤销权遇上抵押权,该何去何从?

厦门海事法院福州法庭运用民法典精神
调处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近日,厦门海事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纠纷缘起于5年前原告严某与被告林某之间的借款纠纷,原告严某认为被告林某在借款到期后,具有恶意转让船舶逃避债务之嫌疑,遂于今年伊始向我院提起诉讼。该案涉及撤销权行使与抵押权实现的冲突问题,适用现行法律较难协调。审判人员从民法典新规入手,运用新法精神灵活调解,成功化解纠纷,令原告“一波六折”的维权之路划上圆满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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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六折”之一折
查无财产,生效裁判或成一纸空文?
2015年12月5日,被告林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严某借款,但借款到期后林某一直未予归还,原告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2016 年9月5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严某借款人民币131万元及7.86万元利息。该判决后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判决生效后,严某向平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经法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林某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相应执行案件被终结执行程序。
“一波六折”之二折
峰回路转,油补款牵出财产线索
就在严某几乎放弃希望时,法院告知林某被冻结的账户汇入了一笔款项。以此为契机,严某查询到该笔款项为渔船油补款。既有油补,为何林某名下未查询到船舶?在万般疑惑下,严某申请法院开具了调查令。经向相关船舶登记部门查询,严某才得知,原来林某于2016年3月案涉债务到期后疑似无偿将其所有的船舶转让予其子林小某。
严某认为林某转让案涉渔船的行为侵害其作为债权人的利益,遂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撤销林某转让船舶行为,并要求其子林小某作为非善意受让人协助配合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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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六折”之三折
又现障碍,船舶抵押权影响撤销权行使
严某在提起撤销权之诉后,申请厦门海事法院保全案涉船舶,期冀自己手中的判决书在生效四年后能得以执行。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法院在保全案涉船舶时,发现船舶在转让后已抵押给平潭某银行。由于撤销权的行使涉及船舶所有权的变更,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追加银行作为第三人。
根据现行物权法相关规定,抵押财产若要转让,需经抵押权人同意。而银行在庭审则再三坚持“在抵押权未清偿之前,不能变更抵押物所有权登记”。
案件审理一时陷入僵局,依现有规定,撤销权的行使与抵押权的实现发生冲突,即便原告关于撤销权的诉请可以成立,法院亦无法判令林小某将船舶返还其父林某以清偿案涉债务。
原告从确认借款债权再到行使债权撤销权,一直利用法律武器维权,却在关键时刻遇到阻碍,如何依法保护守约、守法方合法权益,成为审判人员苦苦思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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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六折”之四折
突现灵感,民法典新规带来解纷曙光
通过研习法律规定及查询相关判例,审判人员开始寻求解决之道。某日,审判人员在学习即将施行的民法典时,从抵押权相关规定的修改中找到灵感,案涉纠纷的化解出现了新的曙光。
与前述物权法规定相比,民法典明确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抵押人需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为促进财产交易及流通,民法典规定了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即可转让抵押财产。审判人员经研判认为,若本案适用上述法律,则林小某只需提前清偿或者提存抵押债务即可变更船舶所有权,且该转让财产的行为,不影响抵押权实现。该规定为撤销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提供了解决路径,成为本案纠纷化解的破题之法。
“一波六折”之五折
进入瓶颈,民法典尚无法适用
然而,千呼万唤的民法典要待明年才可施行,新规尚不可成为定案依据。而对原告来说,其已维权多年,迫切希望尽早解决纠纷。在得知原告严某诉讼目的实为拿回借款本金后,审判人员跳脱新法无法适用的窠臼,运用民法典新规精神,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法院告知林某及其子,林某在其所负债务到期后疑似无偿转让船舶的行为已有恶意转让财产之嫌,于情于法不容,此前相关判例均支持债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即便船舶抵押权影响撤销权的实现,但民法典已突破这一障碍,待民法典施行后,林某及其子将面临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及案涉船舶变更回林某名下双重压力。与原告达成调解,是解决案涉纠纷的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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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六折”之六折
释法析理,原被告达成调解
审判人员对案件走向及相关法律的详细分析,令被告林某充分了解诉讼风险,抛却逃避债务的侥幸心理,最终在开庭当日与原告达成调解,同时,其子愿意作为担保人,就调解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银行的抵押权亦得以保障。
由是,本案在历经扣押船舶、追加银行为第三人、原告四易诉讼请求、法院两次开庭后,终于在审判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妥善调处。既然原告始终选择利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法院亦将以法之名,依法捍卫其合法权益。厦门海事法院积极探索,灵活运用民法典新规精神,成功化解原被告陈年纠纷,为日后民法典的准确适用积累了宝贵经验。
来源: 厦门海事法院
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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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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