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浆|擅用“永和豆浆”宣传,一审被判商标侵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永和公司)起诉被告青岛易燕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易燕公司)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易燕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永和公司经济损失等3.3万元。
文章图片
永和公司诉称,其经授权获得第9862735号“永和豆浆”图文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独占使用权。永和公司发现易燕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聚客U盟网中(下称涉案网站)的“永和豆浆”加盟项目介绍中使用涉案商标,涉嫌侵犯其商标权,亦构成虚假宣传,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等15万元。
易燕公司认为,其并非涉案加盟项目经营者,永和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缺乏依据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网站中加盟项目的对象为与涉案商标所标识服务有密切关联的经营者,故二者构成类似服务;且涉案网站中使用的“永和豆浆”标识与涉案商标基本相同仅存在颜色差异,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易燕公司的上述行为易使相关经营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文章图片
总结
现如今山寨品牌的作业现已层出不穷,关于企业来说,关键在于运营主体应该健全商标维护、知识产权以及稽查原则,减小不法商人“钻空子”的时机。
【 豆浆|擅用“永和豆浆”宣传,一审被判商标侵权】国内餐饮行业大多是从单体小店做起来的,虽然有店名,但却没有商标,这是餐饮行业早期就存在的问题。现在虽然许多餐企老板形成了注册商标的意识,但却时常忽视商标注册过程需求近一年的时间,这期间假如品牌快速走红,就会引来其他品牌的侧目,乃至有专门的公司在做抢注商标的作业。
文章图片
一些加盟服务商为了招揽客户,在未经授权情况下擅自使用知名餐饮服务的商标进行招商加盟。对此种行为进行维权时,品牌持有人遇到的较大障碍在于,其商标所核定使用的餐饮服务和被诉侵权行为中的加盟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在相关餐饮品牌存在连锁经营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其相关公众除了商标所对应的餐饮服务消费者之外,还包括有意通过互联网进一步增加对相关品牌的了解或意图进行品牌加盟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因此相关加盟项目服务的对象也包括与相关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二者构成类似服务。在此情况下加盟服务商擅自使用他人商标进行加盟服务导致混淆的行为亦属侵犯商标权行为。
推荐阅读
- 浪胃仙|泡泡龙的离世给所有吃播提了醒,浪胃仙顺势决定“转行”,新职业认真的吗?
- 结核|再见吧,“结核君”
- 感受松软海绵蛋糕“弹弹弹”
- 精河县精深加工,把每颗枸杞都“吃干榨尽”!
- 三星堆遗址|三星堆“迁都”猜想|自然灾害说:洪水、地震等致三星堆古城毁亡
- 农民|春分时节小麦田间管理,做好这些工作,高产又优质
- 猴面包树|这种树“能吃能喝还能住”,养活无数非洲人,引进中国后画风变了
- 早餐的新吃法,“透明饺子”简单好学,孩子看了都超级爱吃!
- 想吃点心不用买,教你在家做“驴打滚”,不用烤箱,软糯香甜!
- 它,有“蔬菜之王”的美称,炒一炒就出锅,清爽可口,好吃不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