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公开案例裁判观点(行政诉讼篇案例40则)( 十 )


在《国家赔偿法》修改之前 , 对于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死亡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如何处理 , 的确存在不同意见 , 但是在《国家赔偿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 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 。
25.裁判观点:行政优益权的准确含义
(湖北草本工房饮料有限公司因诉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荆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协议纠纷申诉案 ,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3564号 , 2018年2月27日发布)
裁判要旨

行政协议虽然与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行政行为一样 , 都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 , 但与单方行政行为不同的是 , 它是一种双方行为 , 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通过平等协商 , 以协议方式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某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行为 。 行政协议既保留了行政行为的属性 , 又采用了合同的方式 , 由这种双重混合特征所决定 , 一方面 , 行政机关应当与协议相对方平等协商订立协议;协议一旦订立 , 双方都要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当出现纠纷时 , 也要首先根据协议的约定在《合同法》的框架内主张权利 。 另一方面 , “协商订立”不代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是一种完全平等的法律关系 。 法律虽然允许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缔结协议 , 但仍应坚持依法行政 , 不能借由行政协议扩大法定的活动空间 。 法律也允许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行政优益权 , 当继续履行协议会影响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实现时 , 行政机关可以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 , 不必经过双方的意思合致 。

行政机关既然选择以缔结行政协议的方式“替代”单方行政行为 , 则应于缔结协议后 , 切实避免再以单方行政行为径令协议相对方无条件接受权利义务变动 。 如果出尔反尔 , 不仅显失公平 , 亦违背双方当初以行政协议而不是单方行政行为来形塑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合意基础 。 固然 , 基于行政协议和行政管理的公共利益目的 , 应当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单方变更权或解除权 , 但这种行政优益权的行使 , 通常须受到严格限制 。 首先 , 必须是为了防止或除去对于公共利益的重大危害;其次 , 当作出单方调整或者单方解除时 , 应当对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作出释明;再次 , 单方调整须符合比例原则 , 将由此带来的副作用降到最低;最后 , 应当对相对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法或者依约给予相应补偿 。 尤为关键的是 , 行政优益权是行政机关在《合同法》的框架之外作出的单方处置 , 也就是说 , 行政协议本来能够依照约定继续履行 , 只是出于公共利益考虑才人为地予以变更或解除 。 如果是因为相对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行政机关完全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 尚无行使行政优益权的必要 。

26.裁判观点:当事人具备参与能力是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之一 , 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依职权进行审查 。 如果原告无参与能力 , 则起诉就属不符合法定条件 , 人民法院可以
迳行
裁定驳回起诉
(淮阳县第二化肥厂因诉淮阳县人民政府、淮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申诉案 ,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6546号 , 2018年3月4日发布)
裁判要旨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有参与行政诉讼的能力 。 这种参与能力 , 又称当事人能力或者诉讼权利能力 , 是指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中取得作为原告或者被告法律地位的能力 。 与诉讼行为能力和当事人适格不同 , 这是一种对所有当事人普遍适用的抽象的资格要求 。 当事人能力又分为原告当事人能力与被告当事人能力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 有当事人能力的原告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三大类 。 当事人能力取决于权利能力 , 虽然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属不同的诉讼制度 , 但作为行政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其权利能力与其作为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并无不同 , 因此在认定标准上完全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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