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扫黑除恶】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终被审 恶势力团伙被判刑又“黑财清底”
8月28日上午,马山县法院对一起涉恶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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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宣判现场
被告人黄某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黄某宾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恶势力团伙其他成员吕某鹏、潘某岸及被告人韦某林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九个月不等刑期, 并处罚金。被告人所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返还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黄某龙、黄某宾、韦某林、吕某鹏、潘某岸在马山县白山镇范围内,共同或者单独以“补偿费”、“活动经费”等名义,对多名被害人及贵南高铁项目经理部三分部实施敲诈勒索,敲诈勒索犯罪所得20万元。其中黄某龙、吕某鹏、潘某岸参与敲诈勒索数额11.5万元,黄某宾参与敲诈勒索数额12万元,韦某林参与敲诈勒索数额20万元。此外,黄某龙、黄某宾、潘某岸还共同或者单独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8起违法事实。
法院认为
被告人黄某龙、黄某宾、韦某林、吕某鹏、潘某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长期多次采取胁迫、阻工、堵路等手段,单独或共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黄某龙、黄某宾、吕某鹏、潘某岸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龙、黄某宾系主犯,韦某林、吕某鹏、潘某岸系从犯。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 敲诈勒索罪|【扫黑除恶】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终被审 恶势力团伙被判刑又“黑财清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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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宣判现场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当天,被告人黄某宾、韦某林、吕某鹏、潘某岸如数缴纳罚金,共10万元。在法院一审判决前,上述五被告人已全部退出违法所得20万元,“黑财清底”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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