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房客制毒!这名村干部把租金翻倍!结果……

近日 , 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件 , 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发、申某春、李某辉、刘某芳等人有期徒刑3年至11年不等并处罚金 。 值得注意的是 , 被告人刘某芳原系赣州市蓉江新区洋山村村干部 , 其因将自家厂房租给制毒团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 并处罚金十万元 。

案情回顾
2017年下半年 , 被告人廖某发邀集被告人李某辉、申某春等人共同出资 , 购买制毒原材料、招募制毒技术人员、寻找制毒场地 , 准备合伙非法生产麻黄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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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 , 被告人申某春联系上被告人刘某芳 , 以一年8万元的价格租下其位于蓉江新区洋山村的厂房作为生产麻黄碱的场地 , 被告人李某辉等人将被告人廖某发购买的原材料、工具等物品陆续搬至洋山村厂房内 。 刘某芳在得知申某春等人租赁其厂房生产的是毒品的半成品后 , 仍然继续提供厂房 , 并翻倍收取租金 , 同时收取申某春10万元用于厂房维修和其他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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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 , 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民警查处该制毒犯罪团伙 , 现场查获塑料桶、搅拌机等大量作案工具和数量巨大的疑似麻黄碱等物质 , 并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 。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廖某发、申某春、李某辉等人无视国家法律规定 , 非法生产麻黄碱 , 其行为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 , 被告人刘某芳在得知申某春等人租赁其厂房生产的是毒品的半成品后 , 未向公安机关举报 , 仍然继续提供厂房 , 并翻倍收取租金 , 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共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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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 ,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 , 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 , 情节较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 , 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 每位公民都应当经常学法知法 , 谨记毒品危害 , 自觉远离毒品 , 否则 , 一旦涉毒 , 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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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供稿:赣州市禁毒办】
【来源:中国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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