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男子四次谎称购买手机,实则盗刷店员支付宝共29997元,获刑两年

文章图片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9年12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余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某手机店向售货员被害人陈某谎称自己要购买手机,并以未带现金,需要登录微信接收朋友转账为由骗得被害人陈某的手机。随后余某使用陈某手机登录自己的微信并与同伙(支付宝账户名“可爱多”,具体身份待核实)取得联系,待同伙将支付宝收款二维码转至余某微信后,余某又以朋友要转账为由问得陈某的银行卡号,随后余某趁陈某不备,立即登录陈某支付宝账户并扫描同伙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在支付时选择“忘记密码”,通过“短信验证码+已绑定的银行卡信息”的方式使用陈某支付宝花呗向其同伙支付宝账户转账人民币9999元。转账完成后,余某立即删除相关登录信息,并谎称未收到钱,将手机还给被害人陈某后逃离现场。
同年12月31日15时许、2020年1月1日16时许,余某在广场南路某电器华为手机档口以相同的方式两次盗刷被害人熊某支付宝花呗人民币9999元,共计人民币19998元。2019年12月31日19时许,余某在某手机店以同样的方式向宋某借用手机意图实施盗刷,后因转账失败离开现场。
2020年1月10日22时许,余某在西湖区广场南路某电器城内被群众抓获,丁公路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将其抓获归案。
【 支付宝|男子四次谎称购买手机,实则盗刷店员支付宝共29997元,获刑两年】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99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第四次盗窃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 综合南昌市中院
【来源:潇湘晨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推荐阅读
- 菜籽饼|菜籽饼被誉为果园之宝,但用错了烧苗烧根,果农如何来使用?
- 这样做的土豆丝饼巨好吃!土豆的宝藏做法
- 苦瓜炒肉加一宝,这种做法还是第一次,开胃又下饭,一大盘不够吃
- 柳州|泪别天使宝宝!柳州1岁大婴儿捐器官救2人
- 花生米的新做法,吃起来嘎嘣脆,宝贝们都爱吃的小零食
- 推土机|因为遭遇“不公对待”,美国男子改造推土机推倒市政大楼
- 尿毒症|37岁男子胃口差,查出尿毒症,医生叹息:这4个伤肾因子是祸首
- 脑梗|35岁男子,突发脑梗身亡,背后原因引人深思,带你找出脑梗诱因
- 轻松的周末,家常炸小黄花鱼!
- 罗平|罗平男子挖到怪东西,疑似“太岁”谜团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