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长沙男子猎捕4只野生斑鸠,被判义务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3次
8月27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长沙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诉被告赵某某民事公益诉讼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该案系长沙市首例由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共同支持起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湘江环境资源法庭审理的首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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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9年5月,赵某某在其居住的长沙市开福区某小区某栋楼顶平台上发现有野生斑鸠在菜地中出没,遂萌生诱捕斑鸠驯养的想法。此后,赵某某自购两个鸟笼用作诱捕工具。2019年5月至9月期间,赵某某在明知野生动物受到保护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使用鸟笼诱捕野生斑鸠4只。
2020年2月12日上午,赵某某从鸟笼中取出2只捕猎的斑鸠,宰杀后蒸熟给父亲食用。2月14日,长沙市林业和园林综合执法支队现场查获余下的2只斑鸠,后随案移送至长沙市森林公安局,并于2月17日交由长沙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予以放生。
经鉴定:送检的2只斑鸠均为鸟纲鸽形目鸠鸽科珠颈斑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国家“三有”保护名录)规定,珠颈斑鸠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涉案的两只珠颈斑鸠价值为600元。长沙市森林公安局支付了2360元鉴定费。
长沙市野生动植物保协会认为,珠颈斑鸠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被告的行为对社会公益造成了破坏,遂将赵某某诉至开福区法院,要求被告赵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600元、承担司法鉴定评估费236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承认错误、义务参加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三次。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称,原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赵某某非法捕猎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应依法承担相应侵权损害责任。
原告赵某某辩称:并不明知所捕猎斑鸠系国家三有野生动物,主观恶性较轻;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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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珠颈斑鸠属于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系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人为乱捕滥猎珠颈斑鸠,将损害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甚至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造成生态资源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特别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擅自猎捕、饲养并食用未经检验检疫的野生动物,有可能会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卫生安全,进而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被告赵某某为满足个人食用喜好,非法捕猎三有野生动物珠颈斑鸠4只,并将其中2只食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禁止性规定,造成了野生动物自然资源损失,危及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平衡,并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了隐患,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民事侵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长沙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诉请被告承担相应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00元,承担本案鉴定费用等诉讼费用2360元,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以义务宣传、参加公益活动等方式替代性修复其行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赵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00元;
被告赵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承担本案鉴定费2360元;
被告赵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赵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后义务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三次。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周凌如 实习生喻志雪 通讯员刘笑贫 罗晓【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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