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男子嫖娼被拘15天无法上班被开除,一审公司被判赔4万3,二审反转了!

本报讯 段正纯是福建欧某光学有限公司员工,双方于2014年11月11日建立劳动关系,2018年1月1日双方再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该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本合同的附件包含《员工手册》 。
公司《员工手册》系2007年制定,该手册第十章第十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处分,并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2.员工连续无故旷工3日(含)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5日(含)以上者 。
因嫖娼被拘15日,公司:未告知原因无法准假
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6月8日期间,段正纯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15天 。
2019年5月24日晚上11时22分,段正纯通过手机短信向主管刘小英请假,短信的内容是“我出事了,被拘留半个月,我请假半个月回来?”,未告知被拘留原因 。
刘小英短信回复“你这种情况,我也咨询过领导,没办法给你批假 。 ”
2019年5月30日,公司向其工会作出《申请报告》,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段正纯于5月24日晚临时以短信的形式向主管刘小英请假,声称其被拘留无法上班 。 刘小英依据实际生产任务情况并请示后向段正纯短信回复无法准假 。
在公司未准假的情况下,段正纯至今未到岗,系旷工 。 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拟给予段正纯开除处分 。 现将上述情况告知工会并请工会研究处理 。
旷工被开除,仲裁裁决公司赔付4.3万
2019年5月31日,公司工会在该报告上写明“同意开除”并加盖工会章 。
2019年6月10日,段正纯到公司上班时,公司口头告知段正纯,因其无故旷工,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已经被开除了,但未向段正纯送达书面开除决定 。
段正纯对公司的开除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 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43519.6元 。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段正纯支付经济赔偿金43519.6元 。 理由如下:
一、段正纯自2019年5月24日开始,在没有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旷工 。 直至5月24日晚上11时22分,段正纯才给公司生产现场管理人员发送了短信,内容为“我出事了,被拘留半个月,我请假半个月回来?” 。 此后半个多月,再无任何消息,也未告知被拘留的原因 。 段正纯的工作岗位是电脑自动切割机操作员,在长达半个月的时间里,工作无人替代,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停产损失 。
二、直至2019年6月10日上午,段正纯才来到公司要求上班,但是拒绝提供关于“拘留”的任何证明性文件 。 公司再三要求段正纯告知治安拘留的相关信息并出示有关文件,但段正纯置若罔闻 。 因此,公司口头告知段正纯,因其无故旷工且拒绝说明矿工理由,只能按旷工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 根据《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十点第12条“因段正纯连续无故旷工3日以上,公司有权予以开除处分”的规定,公司有权予以开除处理 。
三、2019年5月30日公司已经向工会作出《申请报告》,工会亦作出“同意开除”的意见 。 后段正纯亦未继续前来上班 。 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9年6月10日解除 。 公司的《员工手册》系于2007年制定并实施,早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多年来一直在使用 。
四、直至劳动仲裁的开庭当天,公司才得知段正纯是因嫖娼而被行政拘留的事实 。 嫖娼属于严重背离社会道德价值观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段正纯拒绝向单位出示被拘留的原因导致旷工处理,还能得到巨额赔偿,不符合相关的法治精神 。 故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
【潇湘晨报|男子嫖娼被拘15天无法上班被开除,一审公司被判赔4万3,二审反转了!】一审法院:公司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
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段正纯旷工,但是应该依据合法合规的管理手段和依据进行管理,如果公司认为段正纯的行为已经足以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公司也应该运用规范的解除程序,解除与段正纯的劳动关系 。 但公司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其《员工手册》的制定和运用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不能证明其工会的成立过程符合民主议定程序 。 因此,其依据《员工手册》及工会作出的开除决定,作为解除与段正纯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不予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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