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焕律师|老赖的福音?关于个人破产法规你必须知道的8个问题


陈焕律师|老赖的福音?关于个人破产法规你必须知道的8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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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今日的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的表决中通过了 , 该规定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 这个条例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 , 引起大家的热议 。 很多人都有这样的困惑:
个人都能破产了 , 那老赖的钱我们还能要回来吗?
个人破产法真的会帮助老赖作恶吗?个人破产法规将会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和决策?个人破产法规和我们有什么关系?我为大家整理了如下8个问题 , 希望你有所收获 。
1. 个人破产制度有什么必要性?是不是欠钱真的可以不还了?
【陈焕律师|老赖的福音?关于个人破产法规你必须知道的8个问题】不是的 。 个人破产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
实际上 , 个人破产制度是为了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 给创业失败的人一次“东山再起”的机会 。
我们通常意义上的“老赖” , 指的是明明有钱却故意不还的债务人 , 这种债务人是不适用个人破产制度的 。 如果老赖申请个人破产 , 那么他很可能被认定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 , 不仅不能免除债务 , 还可能被追究刑责 。
2.申请了个人破产并且完成有关手续的 , 债务真的就不用还了吗?
是的 。 债务人经过免责考察期后 , 就可以免除其剩余债务 。 考察期一般来说是三年 。
也就是说 , 债务人按照法律规规矩矩地做人做事 , 三年后 , 债务人就获得了真正意义上的“无债一身轻” 。
3.既然叫《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 那么是否只有深圳人才能申请个人破产?
这个说法不太严谨 , 应该说:
必须是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 , 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 才满足该条例规定的地域限制条件 。
4.债权人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 , 就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吗?
不是 , 有最低金额限制 。
只有负债五十万元以上债权可以申请 。 但是也规定了债权人的债权虽然不满五十万 , 但与他人共同持有债务超过五十万的 , 也可以申请 。
5.破产免责考察期间 , 对债务人有何限制?
破产免责考察期间(即在免除债务裁定前) , 债务人不能限制高消费、不能在企业担任董监高 。
6.如果破产免责考察期间 , 债务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动(如经济情况转好) , 会怎么样?
债务人在破产免责考察三年期间 , 如果发生财产变动的 , 应当主动申报 。 如果发现有其他财产收入的 , 也应当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
7.如果发现债务人隐匿财产、虚构债务等不诚信行为的 , 债务人会有什么责任?
首先 ,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财产的 , 该行为无效;
其次 , 存在隐匿行为的 , 剩余债务也不能因为申请破产而免除;
最后 , 构成刑事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从律师的角度来看 , 这个制度有没有什么遗憾?
我认为是有的 。
毫无疑问 , 该制度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成熟和法治思维的进步 。 但我认为其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深思:
(1)债务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当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 但追究刑事责任时 , 可能会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 。
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告诉我们: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目前的刑法规定的虚假破产罪 , 仅适用于公司、企业 , 并未规定适用于个人破产的情形 。 如果债务人存在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 , 构成诈骗罪等其他罪名的 , 当然可以追责 。 但由于没有具体明确的刑事法律规定 , 适用法律时难免存在适用法律上的困难 。
而目前即将生效的条例 , 仅仅深圳市的地方行政法规 , 如将之上升至国家立法层面 , 尚需一定时间和实践 。 因此 , 短时间内(至少明年三月份之前)以一个行政法规来推动刑事立法 , 应该还是比较困难的 。
所以 , 在刑事责任的追究方面 , 可能还任重道远 。
(2)社会上存在广泛的担心 , 认为该条例可能会为老赖避风港 , 这种风险在某种程度上是存在的 。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 是因为公司本身就是有限责任 , 大家很好理解和接受;而在个人债务方面 , 中国人自古就认为“欠债还钱 , 天经地义” , 甚至是“父债子偿” 。 所以 , 从观念上 , 个人破产制度本身就有着重重障碍 。 再加上老赖们本来就有高超的财产隐匿能力 , 实务中对其进行追责 , 恐怕也较为困难 。
所以我认为社会上的担心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
不过 ,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 , 并且事物的发展完善也总有会经历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 , 大家也不必过于担心 , 相信我们国家的司法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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