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男子嫖娼被拘15天无法上班被开除,一审公司被判赔4万3,二审反转了

本报讯 段正纯是福建欧某光学有限公司员工 , 双方于2014年11月11日建立劳动关系 , 2018年1月1日双方再签订《劳动合同书》 , 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 该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本合同的附件包含《员工手册》 。
公司《员工手册》系2007年制定 , 该手册第十章第十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予以开除处分 , 并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2.员工连续无故旷工3日(含)以上 , 或全年累计旷工5日(含)以上者 。
因嫖娼被拘15日 , 公司:未告知原因无法准假
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6月8日期间 , 段正纯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15天 。
2019年5月24日晚上11时22分 , 段正纯通过手机短信向主管刘小英请假 , 短信的内容是“我出事了 , 被拘留半个月 , 我请假半个月回来?” , 未告知被拘留原因 。
刘小英短信回复“你这种情况 , 我也咨询过领导 , 没办法给你批假 。 ”
2019年5月30日 , 公司向其工会作出《申请报告》 , 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段正纯于5月24日晚临时以短信的形式向主管刘小英请假 , 声称其被拘留无法上班 。 刘小英依据实际生产任务情况并请示后向段正纯短信回复无法准假 。
在公司未准假的情况下 , 段正纯至今未到岗 , 系旷工 。 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 , 拟给予段正纯开除处分 。 现将上述情况告知工会并请工会研究处理 。
旷工被开除 , 仲裁裁决公司赔付4.3万
2019年5月31日 , 公司工会在该报告上写明“同意开除”并加盖工会章 。
2019年6月10日 , 段正纯到公司上班时 , 公司口头告知段正纯 , 因其无故旷工 , 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 , 已经被开除了 , 但未向段正纯送达书面开除决定 。
段正纯对公司的开除不服 , 申请仲裁 ,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 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43519.6元 。
公司不服 , 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段正纯支付经济赔偿金43519.6元 。 理由如下:
一、段正纯自2019年5月24日开始 , 在没有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 , 私自旷工 。 直至5月24日晚上11时22分 , 段正纯才给公司生产现场管理人员发送了短信 , 内容为“我出事了 , 被拘留半个月 , 我请假半个月回来?” 。 此后半个多月 , 再无任何消息 , 也未告知被拘留的原因 。 段正纯的工作岗位是电脑自动切割机操作员 , 在长达半个月的时间里 , 工作无人替代 , 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停产损失 。
二、直至2019年6月10日上午 , 段正纯才来到公司要求上班 , 但是拒绝提供关于“拘留”的任何证明性文件 。 公司再三要求段正纯告知治安拘留的相关信息并出示有关文件 , 但段正纯置若罔闻 。 因此 , 公司口头告知段正纯 , 因其无故旷工且拒绝说明矿工理由 , 只能按旷工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 根据《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十点第12条“因段正纯连续无故旷工3日以上 , 公司有权予以开除处分”的规定 , 公司有权予以开除处理 。
三、2019年5月30日公司已经向工会作出《申请报告》 , 工会亦作出“同意开除”的意见 。 后段正纯亦未继续前来上班 。 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9年6月10日解除 。 公司的《员工手册》系于2007年制定并实施 , 早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 多年来一直在使用 。
四、直至劳动仲裁的开庭当天 , 公司才得知段正纯是因嫖娼而被行政拘留的事实 。 嫖娼属于严重背离社会道德价值观的违法违规行为 , 如果段正纯拒绝向单位出示被拘留的原因导致旷工处理 , 还能得到巨额赔偿 , 不符合相关的法治精神 。 故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
一审法院:公司属违法解除 , 应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 用人单位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
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段正纯旷工 , 但是应该依据合法合规的管理手段和依据进行管理 , 如果公司认为段正纯的行为已经足以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那么公司也应该运用规范的解除程序 , 解除与段正纯的劳动关系 。 但公司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其《员工手册》的制定和运用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 也不能证明其工会的成立过程符合民主议定程序 。 因此 , 其依据《员工手册》及工会作出的开除决定 , 作为解除与段正纯劳动合同的行为 , 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 本院依法不予认可 。
再者 , 公司作出的开除决定 , 未送达给段正纯 , 其解除程序也不规范 。 因此 , 公司主张其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 无须向段正纯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 , 本院不予支持 。
鉴于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口头告知公司 , 因其无故旷工 , 已经被开除 。 同时 , 段正纯也未再到公司上班 , 据此 , 本院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6月10日实际解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应当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段正纯于2014年11月入职 , 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354.28 。 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43542.8元(4354.28元/月×5个月×2倍) 。 段正纯主张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43519.6元 , 系对其个人权益在合法范围内的处分行为 , 本院予以准许 。
综上 ,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段正纯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3519.6元 。
二审法院:改判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公司不服 , 提起上诉 。 公司提交福州金山投资区工会工作委员会开具的证明、福州市总工会向公司工会授予“先进职工之家”的荣誉牌匾照片 , 共同证明公司工会系依法成立并接受上级工会的管理 。
二审法院认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虽然根据在案证据无法确认公司《员工手册》的制定过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民主议定程序 , 但该《员工手册》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并作为合同附件已告知劳动者 , 其中关于无故连续旷工3日以上予以开除的规定合理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合同规定 , 可以作为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
【潇湘晨报|男子嫖娼被拘15天无法上班被开除,一审公司被判赔4万3,二审反转了】即使没有该《员工手册》 , 劳动者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依约提供劳动 , 亦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请假原因以供审核并提交凭据 , 此为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 。
本案中 , 段正纯仅仅发送一条短信以被拘留为由向公司申请请假十五天 , 并未告知公司拘留性质、拘留原因、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以及联系方式等以供核实 , 公司未予准许其请假申请并无不当 。 不予计算周六、周日 , 2019年5月24日起至该月30日 , 段正纯旷工5天;至6月10日段正纯出现在公司 , 其旷工天数达到11天 , 且始终未向公司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 , 段正纯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 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
公司已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 , 并于2019年6月10日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告知段正纯 , 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9年6月10日解除 。 公司系依法解除与段正纯的劳动合同关系 , 无需支付赔偿金 。
综上所述 , 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 , 应予支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 改判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43519.6元 。
潇湘晨报综合 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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