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欲以办公楼抵偿欠款,华东公司不同意:“他不开门我根本进不了楼”

日前生活报报道了
“哈市一公司被农行太平支行多收利息2600多万”
报道发出后受到市民广泛关注
银行欲以办公楼抵偿欠款,华东公司不同意:“他不开门我根本进不了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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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 , 生活报、龙头新闻报道了哈市华东地产公司向农行太平支行借款3个亿 , 竟被多收利息2600多万元一事 。
案件经过三审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终审判决 , 判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太平支行于判决书送达起10日内返还黑龙江省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收取的利息2600余万元 。
案件执行过程中 , 农行太平支行欲以其办公楼抵偿2600余万元欠款 , 但华东公司反映“该办公楼楼下是农行营业部、楼上欲抵债 , 如果农行不开门根本进不了楼 , 太平支行所提供的财产不具备可分性 , 无法进行分割拍卖以实现债权 。 ”
法院裁定变更农行哈尔滨分行为执行人
25日上午 , 华东公司总经理戴成武再次来到生活报编辑部 , 反映该楼不具备可分性 , 并提供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 据这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黑0104执异30号文件显示:根据异议人华东公司提出的书面异议申请称 , 因被执行人不能清偿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再2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 , 被执行人太平农行系被申请人农行哈尔滨分行的下级机构 , 申请变更农行哈尔滨分行为本案被执行人 。
执行过程中 , 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19)黑0104执3921号执行裁定 , 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 终结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黑民再2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 并于2020年7月1日向农行哈尔滨分行送达通知书:执行过程中 , 被执行人提供了其名下所有的房产信息 , 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不能查封 , 且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八条之规定 , 通知你行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2017)黑民再2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 逾期不履行的 , 本院将变更你为本案被执行人 ,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提供房产仅一处楼梯无法分割拍卖
道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 , 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 , 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 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 , 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 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的 , 执行法院应当向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 , 期限为十五日 , 逾期未自动履行的 , 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 , 应当依法裁定逐级变更其上级机构为被执行人 , 直至其总行、总公司 。
此案中 , 道外区人民法院向农行哈尔滨分行送达通知书十五日后 , 农行哈尔滨分行仅以太平农行有其名下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446号1-5层房产一处为可供执行财产为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 。
本案执行过程中 , 被执行人太平支行向道外区人民法院院申报财产时 , 提供其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446号1-5层房产一处 , 但其中一层及二层部分区域为其营业场所 , 二层部分及以上为银行办公区 , 从被执行人提供的房地产平面图看 , 只有一处楼梯能通往二层及以上区域 , 道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即该房产系一整体 , 不具备可分性 , 因此无法进行分割拍卖以实现债权 。
经司法查询 , 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 因此 , 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农行哈尔滨分行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 该院应予支持 。
农行哈尔滨分行:此事还要调查
据华东公司总经理戴成武介绍:“我公司急需农行归还这笔欠款维持生计 。 希望有关部门能督促农行尽快还款 。 ”
针对上述情况 , 25日上午采访人员辗转联系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 , 该行宣传部蓝姓工作人员表示:“我行太平支行归哈尔滨分行管理 , 对于该案的具体情况还在调查核实过程中 , 我们可以授权哈尔滨分行接受采访 。 ”
【银行欲以办公楼抵偿欠款,华东公司不同意:“他不开门我根本进不了楼”】随后 , 采访人员根据省行工作人员提供的电话 , 联系了哈尔滨分行办公室李主任 , 表示要当面进行采访 。 李主任表示:“可以接受采访 , 但时间不能确定 , 近期我行要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调查清楚以后 , 再另行通知采访人员进行采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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