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留热水器致人死亡,前任租客要承担60%责任,为什么这么判

案件回顾
近日 , 浙江东阳法院横店法庭判决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 该案中 , 租客吴某因使用了前任租客刘某安装的热水器 , 导致一氧化碳中毒并抢救无效死亡 , 其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及房东王某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4万余元 。
法官经开庭审理 , 查明前任租客刘某先前曾租住在房东王某家多年 , 并自行在卫生间安装了一台燃气热水器 。 该类型热水器借助煤气燃烧升温 , 必须安装在有外墙的卫生间并安装相应的排烟管道 , 使用过程中要保持通风 , 否则有极大的安全隐患 。 刘某自己使用该热水器多年并未出事 , 后其将该房间转租于吴某 , 并出于好意留下了该热水器 。 吴某入住该房间三个多月后 , 在一次洗澡的过程中因一氧化碳中毒而突然昏厥在地 , 不久即死亡 。
法官审理后认为 , 死者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其在使用热水器的过程中未注意保持室内通风 , 导致废气无法排出而造成事故 , 故其自身未尽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 存在一定的过错 , 应承担30%的责任;前任租客刘某将涉案房间转租于吴某 , 其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将违规安装的热水器作为租赁物的设施提供给吴某使用 ,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曾警示吴某应将热水器拆除或不得使用 , 故其过错较大 , 应承担60%的责任;前任租客刘某多年来曾多次续租涉案房间 , 但王某作为房东 , 却从未对涉案房间进行安全检查 , 未及时发现和排除热水器的安全隐患 , 显然未尽到出租人的管理职责及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 , 故其也存在过错 , 应承担10%的责任 。
(以上新闻来自都市快报)
遗留热水器致人死亡,前任租客要承担60%责任,为什么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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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乍一看到这个新闻 , 很容易让人疑惑 , 前任租客出于好心遗留的热水器 , 为什么还要承担这么重的责任 。
本案属于人身侵权纠纷 , 适用侵权责任法 。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 构成侵权责任需要符合以下要件:
1、行为
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 。 若无行为人的行为 , 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 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 , 权利的相对人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一般义务 。 侵犯权利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 , 故具有违法性 。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 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 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 , 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 , 是指该作而不作 。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 , 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 , 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 《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 , 不仅包括现实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 , 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 一般而言 , 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
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 , 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 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 。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 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 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 。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 , 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 , 另一方面又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 , 限制行为自由 。
4、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 。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 ,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 , 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 我国民法通则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 所谓重大过失 , 是指行为人极为疏忽大意的情况;而一般过失则是指尚未达到重大过失的过失 。 在我国民法上 , 一般将故意和重大过失相提并论 。 法律对行为人提出了较高的注意义务 , 而行为人没有达到该较高的注意义务 , 但却达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 , 此时就认为构成一般过失;加上行为人不仅未达到较高的注意义务 , 同时连一般人的注意义务都没有达到 , 就认定成为重大过失 。
具体到本案中 , 损害后果是明显的 , 吴某死亡了 , 因果关系也很明确 , 吴某是因为热水器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 那么前任租客的过错到底是什么?
前任租客抑或二房东?
正常来说 , 前任租客是不可能对后任租客承担什么责任 , 但是本案中一个特殊之处是死者是从前任租客手中转租 , 这种情况下 , 前任租客实际上变成了房东 。 那么前任租客实际上要承担房东的义务 。
房东的责任都有什么
查验房客的责任
房东不能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 , 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要及时登记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 , 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 将被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消防责任
(一)房东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 对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负责;并应与承租方以合约形式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 不得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用于出租;
(二)应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 应按约定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 , 未约定的由房东承担;
(三)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
(四)发现火灾隐患或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 应及时消除或制止;
(五)对居住出租房进行维修管理 , 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六)发生火灾时 , 及时报警并迅速组织人员扑救火灾 。
违反安全规定 , 致使该出租房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 , 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 处5日以下拘留 。
消除设备安全隐患的责任
一些房东因为将具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 , 造成房客煤气中毒、触电等人身伤害事故 , 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 严重的甚至受到处罚或刑罚 。 对此类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 , 房东和租客都要留个心眼 。 房东出租房屋前要保证房屋符合安全居住标准 , 不能存在安全隐患 。 比如 , 安装的热水器是否符合规范、电线线路是否存在短路等等 。
租客在入住之前 , 也应该仔细检查电路、管道安全 , 一旦出现问题应该马上找房东 , 房东有责任更换 。 当然有问题的房子还是别租了
日常维修责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对于出租房屋的维修 , 如果租赁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 , 按照约定办理;但如果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中对房屋的维修问题没有做出约定的 , 一般就是由房东承担维修责任 , 因此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房东承担 。
若因房客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 , 则由房客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
具体到本案中 , 因为吴某从前任租客手中转租 , 且热水器系前任租客安装 , 则前任租客实际上是后任租客的房东 , 前任租客有义务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租赁物 , 如果未尽到本义务 , 造成损害的 , 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结语
【遗留热水器致人死亡,前任租客要承担60%责任,为什么这么判】乍一看到这个新闻 , 很容易让人不安 , 如果前任租客要对后任租客承担过大的责任 , 那么推而广之 , 大量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可能都要承担很大的责任 , 如二手房买卖 , 前任房主是不是要事无巨细把所有设备都交代 , 这个显然是强人所难 。 本案中 , 不是前任房客承担的责任 , 实际上是二房东对房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多承担的责任 , 这种情况的判决就十分合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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