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卜章罗生门|信托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还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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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一家福建的医药龙头企业实控人突然从人间蒸发 , 多家金融机构受此牵连 , 截至目前 , 涉案金额至少达18.84亿 。 经多场法庭混战 , 演变成一场“萝卜章”罗生门 。 各家机构是否有联手做局?金融机构中又是否有人内外勾结?相关各方应承担什么责任?本案诸多疑点仍困扰着投资者 , 而涉案机构间法律上的争议可能旷日持久 。
澎湃新闻多方采访 , 试图还原案件全貌 , 并呈现出在资管行业粗放经营时期的一个典型案例 , 以及在信托频频爆雷、司法纠纷多发之时 , 投资者们所面临的法律困境 。
今年信托开始频频爆雷 。
信托业经历了多轮清理整顿后 , 目前共有信托公司68家 , 被监管当局列为高风险的有6家 。 信托行业受托资产总额逾20万亿元 。 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 , 截至今年3月末 , 风险资产6431.03亿元 , 风险项目1626个 , 同比增幅分别高达127.20%和61.63%;行业风险率上升至3.02% , 首次突破3% 。
本案所涉及信托业务属于存量银信通道业务 。 对于此类存量业务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第二十九规定 , 为减少存量风险 , 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 , 过渡期设至2021年底 , 确保平稳过渡 。
资管行业本应“卖者有责、买者自负” ,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 由信托财产承担 。 而在卖者未能尽责 , 或涉嫌违法违规自融或挪用的行为之下 ,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 需要用信托公司固有资产进行赔付 , 不足赔付时 , 由投资者自担 。
2019年11月14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并即时生效 。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第九个会议纪要 , 而且聚焦民商事审判工作 , 故被称为《九民纪要》 。 《九民纪要》第93条首先界定了通道业务的定义 。
在《九民纪要》出台后、资管新规过渡期信托业务中出现的信托案件法律纠纷 , 澎湃新闻采访人员就此采访了法律界的专家 , 就行业内最新六大法律焦点问题做出深度解读 。
焦点一:资管新规发布后 , 信托案件纠纷呈现出怎样的新趋势?
北京秀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志胜向澎湃新闻表示 , 信托纠纷问题是信托行为资产委托之本质属性决定的 , 只会越来越多 , 并不会因为新规的出台而增减:投资人将资产委托给机构管理机构 , 希望获取收益;而目前的整体经济形势下 , 信托机构很难通过资产管理实现委托资产的增值 , 甚至 , 根本无法冲销通货膨胀的资产消减影响 , 所以 , 能够保住本金就已经难能可贵了 , 投资者的盈利目标与机构盈利能力之间存在客观差距 , 纠纷在所难免 。
焦点二:通道业务本身的合法性法律尚未给出明确说法 。 资管新规禁止了规避监管等类型的通道业务 , 并明确仅允许嵌套一层 。 在资管新规的过渡期 , 出台通道业务的相关司法解释是否更为紧迫?
张志胜指出 , 虽然没有专门针对通道业务合法性问题的法律条文 , 但是 , 作为一种民事行为 , 通道业务应当遵守民事法律的规定 , 其合法性判断标准适用合同法52条以及民法总则143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的规定 。 即将实行的民法典143条和153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是将来判断通道业务合法性的基本标准 。 目前 , 通道业务分为两类:为规避监管的 , 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 绝对无效;非规避监管的 , 有效 。 《九民纪要》规定主要是针对前一种:(资管新规)过渡期内不做无效认定 , 而根据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来判断认定;过渡期后认定无效 。 这样规定主要是金融安全系统风险考虑 , 通道业务规模太过庞大 。 因《九民纪要》不是司法解释 , 法院不能直接引用以判决 , 从这个意义上讲 , 确实需要司法解释 , 但是 , 考虑到过渡期已近尾声且民法典即将实行 , 没有必要再特地作出司法解释 。
焦点三:《九民纪要》对非标业务和通道业务的法律空白是否有所填补?
最高法院今年1月出台的《九民纪要》第93条首先界定了通道业务的定义 , 即 , 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 , 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 , 自行承担信托风险 , 受托人仅提供必要的事务协助或服务 , 不承担信托财产管理职责的 , 应当认定为事务类信托或通道业务;其次 , 将通道业务中存在的“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 , 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 , 或者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等信托业务”(下称“非法通道业务”) , 与符合监管政策的通道业务(下称“合规通道业务”)区分开来;再次 , 对于非法通道业务 , 在过渡期内 , 如果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 认定其有效;最后 , 给出了认定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 。
张志胜介绍 , 《九民纪要》93条专门对通道业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过渡期 , 并利用“无效行为有效化”处理 , 填补了规则空白 。
《九民纪要》第91条还明确 , 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 , 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 。 其内容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 , 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 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 (编注:差额补足承诺是指在基础资产不足以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在相应的兑付日支付完毕当期预期收益或应偿还本金时 , 由差额付款承诺人对差额部分承担承担补足义务的特别安排 。 实践中 , 差额补足承诺在分级金融产品中被广泛采纳使用 , 用以降低优先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 )
焦点四:信托通道连接投资方和融资方的模式过去受到广泛欢迎 , 被普遍运用 。 但一旦陷入法律纠纷 , 案情往往较为复杂 , 投资者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维护自身利益?是否应引入集体诉讼?
张志胜称 , 《九民纪要》72条规定了信托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明确告知产品性质、用途、风险 , 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 74条规定产品发行者和销售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 77条规定了赔偿责任范围:以本金加利息为原则 , 以业绩利益赔偿为例外(存在欺诈时) , 但是 , 该条明确规定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规定 。 投资者目前还不能通过集体诉讼方式维权 , 但是 , 类比近期实施的证券投资集体诉讼制度 , 信托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在将来极有可能实现 。
【萝卜章罗生门|信托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还有多远?】焦点五:“刑民交叉”的案件中“先刑后民”的原则确立 , 其法理的依据是什么?九民会议纪要中 , 对“刑民交叉”的案件中涉众型经济犯罪又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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