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营报|LPR批量转换惹争议:银行“突然急了”仍有转换方案“秘而不宣”( 二 )


“这难道不是霸王条款吗?贷款合同作为一个正式的合同文件 , 应该具有法律效应 , 为什么银行单方面说改就能改呢?”张超表示对银行的做法和说辞很不能理解 。
从小王未收到通知短信 , 到网友们反映“被强转” , 银行在此次批量转换LPR的过程中 , 做法妥当吗?
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燕君告诉笔者 , 考虑到银行已经在通知中针对“如何转换”“是否转换”进行了明确说明 , 因此 , 此次转换并不是强制行为 。 此外 , 对于被批量转换为LPR的客户 , 银行方给出了申请变更的期限 , 因此 , 银行的行为也就不属于“单方面变更”了 。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告诉笔者 , 当前的情况比较复杂 。 “央行作为金融管理机构提出LPR转换 , 是金融政策调整行为 , 不同于民事上的金融借款合同 。 但五大行在落实的过程中 , 需要尽到有效的通知和说明义务 。 ”
针对网友反映的未收到批量转换相关短信或电话 , 笔者致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 , 询问“银行如何确保批量转换LPR的通知短信发给了每一个贷款者 , 并确保对方已悉知” , 以及“被批量转换后如何转回” 。 截至发稿 , 并未收到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的任何回复 。
此外 , 专门从事社会观察的长岭君(长岭居公共观察主编)告诉笔者 , 五大行将2020年12月31日作为协商转回的截止日期 , 也是有所考量的 。 现行《合同法》第五章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 依照其规定 。 ”
而根据2021年1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第五百四十三条 , 删除了针对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的法条 。 “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变更合同的唯一方式只有当事双方协商一致 。 ”长岭君告诉笔者 。
怎么就“急”了?
从最初的“不操作就维持固定利率” , 到近来的“不操作就被批量转换为LPR” , 短短数月 , 银行怎么就“着急”了?按照央行公告原文 , LPR转换截止日期应该是8月31日 , 且“协商”二字被提及了5次 。
而就在五大行发布公告的第三天 , 也就是8月14日 , 《经济日报》就曾刊发评论文章表示:“银行在操作过程中 , 需要尊重借款人的自主选择 , 尤其要加强与客户的沟通 。 ”
中国经营报|LPR批量转换惹争议:银行“突然急了”仍有转换方案“秘而不宣”
本文插图
图片来源:《经济日报》电子刊截图(2020年8月14日)
长岭君告诉笔者 , 要理解LPR改革的的背景 , 需要回溯财政部在2019年10月份印发的《国有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 。 根据规定 , 金融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 , 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应当下降 。 换言之 , 银行工作人员的工资将和银行的利润增长/效益保持匹配 。
“此前 , 相较于国家统计局3.5%左右的名义通胀水平而言 , 基于贷款基准利率定价下浮的存量商品房贷利息水平已经让银行有点吃不消了 。 ”在长岭君看来 , 作为金融机构手里较大的一张牌 , 将五年期以上的居民存量商品房贷款转为LPR , 通过市场化的手段 , 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银行员工的工资水平 。
而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系张建超(应受访者要求化名)看来 , 银行推动LPR批量转换 , 是一种把将来利率上行的风险部分转移给个人商品房贷款者的方式 。 张建超告诉笔者 , 从我国政策的出发点来看 , 商业银行始终处于最重要的“政策性保护位置” , 目的是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
“转化成LPR之后 , 无非两种情况 , 市场利率上升或下降 。 ”根据张建超的说法 , 如若市场利率下降 , 贷款利率也会随之下降 , 在个人贷款者受益的同时 , 银行稳定性不会被危及 。 而倘使市场利率大幅上升 , 银行体系面临较大冲击 , “个人贷款者缴纳更多利息 , 就是在帮着银行承担一部分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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