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观察|放出去的借款该如何处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下调了


新司法解释自2020年8月20日起实施 。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 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为借款合同成立当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
1.借款合同自实际交付本金之日成立;
2.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一年期LPR”)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即每月都有个标准 。
也就是说 , 司法保护利率的上限并非是一个固定比例 , 不是像市场上传言的15.4% , 而是根据“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变化而每个月变化的 , 取决于实际交付借款当日的标准 。
举例:
【简单观察|放出去的借款该如何处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下调了】假设出借人2019年8月21日签订借款合同 , 当日一年期LPR为4.25%;2019年9月21日实际交付借款 , 当日一年期LPR为4.2%;那么 , 该笔借款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以实际出借借款日即2019年9月21日的标准四倍计算 , 即年利率4.2%×4=16.8% 。
假设该笔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为年利率15% , 那么15%的利率法院会全额支持 。 假设该笔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为年利率24% , 那么法院只能支持16.8%!剩余7.2%的利息出借人就无法向对方主张了 。
二、对于新政出台前已经放出去的借款 , 该如何计算利率上限?
根据实际交付借款本金的日期确定利率上限:
1.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出借的借款 , 按实际交付借款当日的一年期LPR四倍计算 。
2.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出借的借款 , 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
举例:
出借人在2018年7月1日实际交付借款 , 该笔借款的司法保护上限取决于出借人什么时候向法院起诉 。 假设出借人于2020年8月21日起诉 , 当月一年期LPR为3.85% , 则该笔借款的司法保护利息上限可以参照3.85%×4=15.4%(年利率) 。 假设出借人拖到2020年9月22日起诉 , 假设当月一年期LPR为4% , 则该笔借款的司法保护利息上限可以参照4%×4=16%(年利率) 。 晚起诉造成出借人可以增加司法保护利率的上限!当然 , 如果9月份利率下调 , 则出借人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也随之下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可参照”起诉时的一年期LPR四倍计算 , 即法院也可以不参照起诉时的一年期LPR四倍计算!实际审判时 , 法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三、对于已经放出去的借款 , 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会变化吗?
这取决于出借借款的日期!
1.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出借的借款 , 因此时每个月都有一年期LPR标准 , 故此时借款的司法保护上限不会变化 , 固定为该月一年期LPR标准的四倍 。
2.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出借的借款 , 因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 , 故该笔借款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会随着起诉月份的不同而对应不同的标准 , 会发生变化 。
四、同时出借多笔借款的情况下 , 如何确定司法保护利率上限?
应当分别计算每笔借款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 , 然后合并计算利息 。 原告起诉时需要准备一张利息计算表 , 分别计算并合并汇总 。
五、对于新政出台前已经放出去的借款 , 如利率超过上限 , 对方是否能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利息?
旧司法解释规定 , 年利率24%-36%期间的利率为自然利率 , 该段范围内的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后不得要求返还 , 但如果没有支付借款人不得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
但新司法解释中只笼统规定:“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 ” , 删除了自然利率的规定 。 仅从字面理解 , 对于出借人已经收取的超过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利息 , 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可通过起诉借款人的方式索要已支付的利息 , 或者从剩余拖欠的本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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