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烟台有前科村主任枪杀举报村民被判死缓:被害方家属抗诉失败,枪支来源成谜( 二 )


后经鉴定 , 被告人吕京顺所持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制式枪支 。
此后 , 吕京顺迁怒于吕洪某 , 欲将吕洪某引出杀死 , 后因吕洪某拒绝外出 , 吕京顺放弃犯罪 。 当晩21时许 , 被告人吕京顺作案后在亲友陪同下到海阳市公安局大山边防派出所投案 。
辛安镇党委会计的证言证实 , 因为建设碧桂园、修建滨海路、热电厂板房、变电站等占了吕家村村民的耕地 , 所以都有补偿款 。 吕家村耕地补偿款需要辛安镇党委的审批 , 村里无权决定如何发放或使用 。 镇里有发放各种补偿费明细 。
此外 , 还有至少2位村民证实 , 从2013年开始 , 村里一共给他们发了两年的补偿款 , 发了两年之后就没有发过 。
吕京顺供述称 , 他用的枪是一个单管制式猎枪 , 枪管长约六七十公分 , 枪柄是木制的 , 用的子弹是12毫米的子弹 , 是他向别人借的 。
被害者家属称凶手没有悔过自新态度放弃民事赔偿
▲对于吕京顺对于当选吕家村党支部书记一职 , 辛安镇人民政府称 , 吕京顺已刑罚执行完毕超过3年 , 可以参选村党支郡班子成员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2018年10月12日 , 山东烟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6邢初49号刑事判决书 。 烟台市中院认为 , 被告吕京顺在得知他人想上访举报村征地补偿款发放事项后 , 与他人对质并发生争执中 , 持枪朝他人身体要害部位射击 , 致人死亡 , 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 , 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
吕京顺作案后在亲属劝说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 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 系自首 。 被告人吕京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 又持枪杀害村民 , 手段残忍 , 后果严重 , 应依法严惩;鉴于本案 系被害人在村里散发上访材料的村民间矛盾引发 , 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 依法可对被告人吕京顺判处死刑 , 不立即执行 。
最终 , 烟台中院判定 , 吕京顺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决定执行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吕明春的女儿吕静告诉上游新闻记者 , 在一审时 , 被害方当庭把刑事附带民事改成刑事 , 因为在庭审现场 , 吕京顺丝毫没有悔过自新的态度 , 被害方家属放弃民事赔偿 。
被害方家属提出抗诉被驳回 , 枪支来源至今未查清
▲ 2018年10月30日 ,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回复称 , 经审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 量刑适当 , 不予抗诉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2018年10月22日 , 吕明春家属收到上述一审判决 。 但是家属认为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有误 , 量刑明显不当 。
2018年10月25日 , 吕明春的家属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抗诉 , 申请抗诉的理由:并非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都可以认定“判处死刑 , 可不立即执行” , 坚持少杀慎杀并不是全部不杀 。 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被告人吕京顺主观恶性深 , 人身危险性大 , 并未真正悔罪 , 手段极其残忍 , 后果特别严重 , 社会影响恶劣 , 应依法判处死刑 , 立即执行 。
首先 , 吕京顺违法持有具有严重杀伤能力的枪支 ,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 其预谋并实施枪杀被害人的行为具有极深的主观恶性;其次 , 吕京顺曾于2007年因故意伤害被海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 判决后被告人并未认真悔罪 , 反而继续我行我素 , 在身负前科的情况下 , 故意持枪杀害被害人吕明春 , 并意图持枪杀害吕洪庆的行为表明被告人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 , 再犯可能性高 。
此外 , 吕京顺持枪杀害被害人吕明春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和经济损失 。 但自案发后 , 被告人吕京顺家属从未向被害人吕明春家属表示任何歉意或进行任何赔偿 , 被告人吕京顺亦未通过其代理律师向被害人吕明春家属致歉求取谅解 。 虽然在一审法院开庭当日其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吕明春家属的各项损失 , 但在开庭过程中从未向被害人吕明春家属真诚的致歉 , 在庭后也未有联系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的行为 。 我们认为被告人吕京顺的前述行为表明其并未真正悔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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