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证监会:做好全市场注册制改革的准备( 二 )


目前 ,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首批首发18家企业均已完成发行询价和申购 。 18家企业发行市盈率在19.1倍至59.7倍之间 , 平均值39.3倍 , 中位数37.9倍 , 总体符合市场预期 。 下一步 , 证监会将持续关注跟投制度实施情况 , 指导交易所及时做好评估 , 必要时适度调整完善 。 同时 , 我们将进一步强化保荐、定价、承销的事中事后监管 , 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合规风控制度 ,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四、创业板交易机制有哪些新的变化?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交易应做好哪些准备?
答:本次创业板改革系统完善了创业板交易机制 , 同时适用于增量公司和存量公司 , 有利于提高创业板整体定价效率 。 一是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 此后日涨跌幅限制为20% 。 存量股票日涨跌幅限制由10%放宽至20% , 相关基金也实行20%涨跌幅限制 。 二是新股上市首日即可纳入融资融券标的 。 优化转融通机制 , 推出市场化约定申报 , 允许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参与转融通出借 。 三是优化盘中临时停牌制度 , 引入盘后定价交易方式 , 增加价格笼子机制 。
新的交易机制将于创业板试点注册制首批首发企业上市之日起施行 。 广大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 , 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交易规则的具体要求 , 充分了解新老交易机制的差异化安排 。 严格遵守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 , 依法依规参与交易 。 同时 , 密切关注创业板上市公司基本面 , 综合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 科学决策 , 理性投资 。
五、创业板将如何严格实施退市制度?存量公司如何适用新的退市制度?
答:上市公司质量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 。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 确保市场“出口”和“入口”畅通同样重要 。 创业板改革充分借鉴科创板改革经验 , 全面优化并严格实施退市制度 , 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 , 着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 具体包括:一是简化退市程序 。 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 , 对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 , 大幅压缩退市时间 。 二是优化退市标准 。 引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及营业收入组合指标、市值、规范运作等退市指标 , 取消单一连续亏损等退市指标 。 三是严格标准执行 。 防止企业为避免退市而粉饰报表及操纵审计意见等 。 同时 , 设置退市风险警示制度 , 加强风险提示 。
考虑到创业板存量公司与投资者较多 , 为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 , 对存量公司适用新的退市制度设置了过渡期安排 。 原则上 , 以2020年度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起算 , 适用新的财务类退市指标 。 但在新规发布前 , 已经触及原退市标准而暂停上市公司 , 或者2019年年报触及原标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公司 , 继续适用原标准实施暂停、恢复或终止上市 。 目前 , 已对乐视网、金亚科技、千山药机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 对天翔环境、暴风集团作出暂停上市决定 。
六、如何理解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新增投资者与存量投资者各自应当如何参与创业板交易?
答:创业板改革以注册制为核心 , 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市场基础制度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 , 对投资者的专业经验与风险承受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 创业板已有10年实践 , 现有投资者超过4500万 。 创业板改革要统筹存量和增量 , 包容存量 , 充分尊重投资者权益与交易习惯 。
为此 , 按照风险匹配原则 , 创业板对存量投资者与增量投资者作了差异化的适当性安排 。 存量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基本不变 , 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后可以继续参加交易 。 对增量投资者 , 要求在申请开通权限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与证券) , 且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
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如何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中介机构责任?
答: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全面强化了发行人、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 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认真贯彻新《证券法》的有关精神 , 从多个维度入手 , 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中介机构的责任 , 推动其归位尽责 。
(一)进一步细化履职要求 。 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 , 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应当尽到配合等义务 , 不得隐瞒相关信息 。 保荐机构应当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与风险 , 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 , 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 。 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要审慎履行职责 , 作出专业判断 , 对专业问题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
(二)进一步健全责任约束机制 。 建立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 , 综合考虑文件提交质量、受监管处罚等情况 , 定期对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 加大对评价结果较差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 。 强化资本市场声誉与诚信约束机制 , 持续通报监管动态 , 及时公示监管案例 , 警示违规行为 , 并将发行人、中介机构及责任人员的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平台 , 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力度 , 推动发行人、中介机构认真履职尽责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