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东小伙仿制出售发令枪案重审开庭 此前获刑11年半( 二 )


法院则认为 , 根据马明的供述和浑某微信聊天记录 , 不仅有浑某向马明展示改装发令枪支方法的图片 , 还有两人商讨改进工艺、担心受到法律追究等内容 , 足以证明马明明知浑某将其生产组装的转轮发令枪采用将实心枪管替换为可发射弹丸的空心枪管的方法改装为枪支的事实 。
一审曾获刑11年半不服上诉法院:具备制造枪支零件主观故意
在接受北青-北京头条采访人员采访时 , 马女士称 , 弟弟当时之所以会跟浑某讨论空心枪管的改装问题 , 是因为当时浑某找到弟弟 , 弟弟知道自己的发令枪质量比较粗糙 , 想着“敷衍一下对方” 。
法院认为 , 根据国家标准 , 发令器设计应具备防改制性 , 即发令器的弹膛或弹匣应能防止被改制后用于装填小口径枪弹 , 或装填小口径枪弹后发令器不能击发 。发令器外形应不具有与军、警用手枪相似的仿真性 。 马明不但在其生产组装的“转轮发令枪”采用与制式手枪相似的外形 , 有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改进 , 反而在明知浑某是用于改装为枪支的情况下与浑某商量改进工艺 。 因此 , 马明具备制造枪支零件的主观故意 。 法院对马明及辩护律师的说法不予采纳 。
法院认为 , 马明在明知同案人将其生产出售的枪支散件用于改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的情况下 , 仍大量生产枪支散件 , 数量达到342个 , 情节严重 。 2019年3月13日 , 城厢区法院一审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马明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
一审宣判以后 , 马明提出上诉 。 他认为 , 自己并不知道自己生产的发令枪散件可以改装为枪支 , 且客观上他所生产的转轮、击锤、扳机与任何枪支不能实现匹配和互换;发令枪枪管是实心的 , 不能发射任何弹丸 。 马明认为 , 自己无罪 。
2019年6月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 , 发回重审 , 莆田中院认为 , “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
(北青-北京头条采访人员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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