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对付欠钱不还的“老赖”:古人比当下办法更多
只要有借债现象发生,就存在“老赖”的问题。当下惩治“老赖”,方法也有多种,比如司法拘留、列入诚信黑名单等,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现实中依然存在不少欠债不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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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当下比起来,古代对付“老赖”的方法品种众多,不说效率如何(不好统计),但就其严厉程度而言,比起当下那要强得多,但同时也还有“温情”的一面。唐、宋时期商业相当发达,借债行为发生频率为史上最多,自然“老赖”也是不少。那时,对付这些“老赖”,他们有哪些举措呢?一是打屁股。这是古代最常用的办法,尽管比较粗暴,但对那些有钱不还的人,还真的很管用。如果当下能用此法,我估计执行率真的会大大提升,毕竟伤筋动骨不仅难受,面子上也过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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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第26卷杂律中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备偿”。“疋”是“匹”的意思,这条法律规定,欠债达到1匹布的价值,违约20日不还就要被处以“笞刑”20下,每过20日再加一等,直至从笞刑20下升级为杖刑60下。欠债达到30匹,就要在杖刑60下的基础上加二等,达到100匹的话就要加三等处罚,也就是杖刑90下。唐朝对“老赖”打屁股,也被明朝继承了下来。《大明律》第九卷“户律钱债”也规定:“其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五贯以上违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贯以上违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并追本利给主。”清朝的刑律则规定,官府对于破产的商民,可以实施拘禁,债务人家族须在二个月以内返还欠债,否则要被判处劳役。二是蹲大牢。挨了打,时不时债务也一笔勾销,答案非也。《唐律疏议》又规定:“百日不偿,合徒一年……更若延日,及经恩不偿者,皆依判断及恩后之日科罪如初。”也就是说,被处以杖刑之后,过了100天还不偿还,就要处以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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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以工偿债。既打屁股,又坐了牢,搁在现在就可以不还钱,可在唐朝却不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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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唐律规定,作为债权人,还可以通过“牵掣”和“役身折酬”的方式来挽回损失。“牵掣”指法律允许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扣押其财产,但扣押前须经官府批准。唐代禁止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不履行时强制牵夺债务人的财物超过本契的行为。《唐律疏义》“负债强牵财物”条规定:“诸负债不告官司,而强牵财物,过本契者,坐赃论。”也就是说,“牵掣”的财物超过债务,债权人就要受处罚。《宋刑统》对于债务人的处罚也有明确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为不理……家资尽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户内男口……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役身折酬”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又无财产可供抵押时,允许以债务人及其家属的劳役抵债,每日折算为绢三尺。唐代对于借贷债务的履行方式有以劳役充抵不能履行的债务的规定,但以劳役充抵债务的做法须严格遵守官法的规定。首先必须尽量以家资清偿债务,只有出现家资不足清偿时才能“役身折酬”。四是保护女性和未成年人,对付老赖也温情。“役身折酬”,必须是男同志,女性不得作为劳动力以“役身”。除了保护女性,唐代法规也注意到保护未成年人。比如说,如证实是未成年人未经过家中长辈同意,擅自和他人签署契约处置家中财产,契约应无效,保人也不能为这种契约作保。这条规定其实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中国古代法律并没有清晰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但几乎历代都有“成丁”或“丁年”的概念。究其意义,“成丁”或“丁年”之人多少有些被官府承认拥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五是证人证实,保人偿债。在古代,无法录音,也无法用科技手段鉴定签名和按手印的真伪,如果出现债务人不认账的情况怎么办?为防止这种情况,契约中普遍有证人的存在。为了保证债务关系得以履行,汉代继承了秦制,设债务担保人,称为“任者”,也有见证人,称“旁人”。已出土的汉代契约中,不但注明证人为谁,而且还以“沽酒各半”、“沽旁二斗”等词语,注明给证人的报酬。到了唐朝,契约中放弃了用酒食酬谢证人的内容,相应的改为人保条款。《唐令拾遗·杂令》“公私以财物出举”条中规定:“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这证明,在唐朝,从国家法律层面上,就要求契约须有保人。唐代的“保人”所起的作用,和现在的担保人制度不一样。当下担保人,只要债务人还不起债(无论是否跑路),担保人就应代为偿还。古代的担保人制度,只要保证债务人不“跑路”,即使债务人还不起债务,担保人也不必代为偿还。但如果债务人跑路了,那么,担保人必须代偿债务。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保人也逃跑了,那衙门也没办法了。而《宋刑统》在诉讼时效上也有专门规定,关于债务纠纷,债务人、保人逃亡超过三十年,就不再受理。六是保护债务人,超过法定利率要受处罚。唐代贞元年间进士李翱,生性刚直,为官清廉。在朝中曾因当面批评权相李逢吉而外调卢州刺史。一天,众乡里状告一和尚放高利贷,残酷盘剥,逼得欠债人自尽。那和尚横眉冷眼,喋喋不休,自认为放高利贷是天经地义的事,放债是做善事。李翱经过审讯得知,这个和尚在别人遇到灾祸或穷困时,乘机诱放高利贷,利滚利,条件十分苛刻,欠债人往往家破人亡,可恶之极。为此,这位疾恶如仇的李刺史,当堂采用《诗经》四言诗体作一首花判诗,对佛门败类予以严惩。其判词曰:“上方童子,二十受戒。君王不朝,父母不拜。口称贫僧,有钱放债。量决十下,牒出东界。”判令先打他十大板,然后将佛门败类“牒出东界”。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即为高利贷。在古代,各朝也规定了法定利率的上限,但大多远超现在的利率水平。不同的是,根据现在的法律,利率超过法定上限为无效,而在古代,超过法定利率不但无效,还要受罚。在汉代,借贷活动就已盛行。汉代贵族官僚和商人热衷参与借贷,以牟取高利。放贷取息成为致富的一个重要途径。债务人往往因到期无力偿还而发生逃亡和盗贼事件,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为了限制高利贷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朝廷制定了《贷钱它物律》,明令限制利率,控制高利贷的盘剥程度。汉律规定,超过法定利率的行为叫“取息过律”,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据《汉书·王侯表》记载,汉成帝建史二年(前31年)陵乡候刘诉因借贷谷物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而被夺候免爵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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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民间借贷利率变化较大,唐《杂令》规定借贷利率不得超过月息六分。宋代则是在《宋刑统》中明确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唐文宗时曾颁布敕令:“今后应有举放,又将产业等,上契取钱,并勒依官法,不得五分以上取利。如未辨计会,其利止于一倍。不得虚立倍契,及计会未足,抑令翻契,回利为本。如有违约,一任取钱人经府县陈论。追勘得实,其放钱人,请决脊杖二十,枷项令众一月日。”可见,违反规定放高利贷的,要“请决脊杖二十,枷项令众一月日”。宋代的此类规定也较为多见,如宋太宗时规定:“……出息不得逾倍,……违者罪之”。而到了明朝,《大明律·户律六·钱债》“违禁取利”条规定,借贷利息不得超过月利百分之三,累计利息总额与本金相等即停止计息,利息最高不得超过本金的百分之一百,违者处笞刑四十。七是赦免老赖咋回事?古代行善之人也有很多。比如元代时德州齐河人訾汝道,平日乐善好施,以善行闻名乡里。他曾经在春天把麦子、高粱借给人,等到丰收年景再收回,不收利息;如遇到歉收之年,借债人无粮偿还,訾汝道就把借券焚烧了,不要他们归还。他对家人说:“积累粮食本来就是为了防备饥荒,所以如果遇到灾荒年景,一定要帮助贫穷的乡亲。”中国古代帝王以施恩为名,常赦免犯人。如在皇帝登基、更换年号、立皇后、立太子等情况下,常颁布赦令。一般在新皇帝登基或者皇宫有重大喜庆时,通常会赦免一批罪犯,这种行为叫大赦天下。对于大赦天下,大家并不陌生。但是,鲜为人知的是,皇帝老儿的大赦天下,还经常涉及到民间债务。也就是说,皇帝一纸诏书,全国老百姓的债务,不管是借官家的,还是借私人的,都免了。皇帝这种免除民间债务的诏书,也称为恩赦。免除百姓债务的行为,在西汉就已经存在了。后来的北魏孝庄帝永安二年(529年)也颁布诏书赦免私债。《魏书·孝庄帝纪》永安二年(529年)八月庚戌朔诏:“诸有公私债负,一钱以上、巨万以还,悉皆禁断,不得征责。”后来历朝历代皆起效仿。据统计,唐宋时期共有18次赦免私债的行为,其中唐代4次,五代9次,南宋5次。这些赦令对私债的赦免程度不一样,有的是只赦免利息,仍要还本;有的是无条件的免除债务;有的是只对债务人逃亡或没有家产者赦免债务;有的是延长债务人还款的期限;有的只是免除还不起钱的刑事责任,并不免除所欠的债务。南宋洪迈所著的《容斋随笔》中,曾举例批评频繁大赦的荒唐,说皇帝大赦民间债务,结果有人刚刚把钱借出去,利钱本金全部作废。时任右谏大夫的何澹从人情常理出发,认为应该只免利钱,结果被不少人起哄斥责。而到了宋高宗绍兴五年七月恩赦时,就改成了只赦免三年前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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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的是,恩赦也有保护贫苦民众的作用。在唐宋时代,高利贷之风盛行。虽然政府严格规定了利息的计算方式和最高限额,但民间高利贷现象仍屡禁不止,这加剧贫富两极分化,也危害贫苦民众的生活,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而恩赦就起到缓解的作用。唐宪宗《元和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尊号赦》就称:“京城内私债,本因富饶之家,乘人急切,终令贫乏之辈,陷死逃亡。主保既无,资产亦竭,徒扰公府,无益私家。应在城内有私债,经十年已上,本主及元保人死亡,又无资产可征理者,并宜放免。”有趣的是,皇权对债务的的频繁恩赦,把债权人给搞怕了。不管是个人还是钱庄,大家都不知道皇上何时突然恩赦债务。于是,一些民间借贷协议中,就专门设定了遇到恩赦时的特殊条款,双方以约定的方式排除恩赦的效力,以保证债务的有效性。但是,真要是碰到恩赦债务时,是皇帝的诏令大,还是民间约定大?如果双方闹到衙门,恐怕皇帝的权威还是大一些的。对付“老赖”,债权人有法律甚至皇权保护,但有些维权,法律和皇帝可能顾不过来,只能依靠自己的智慧了。比如:古代女性受到“性骚扰”时,他们是怎样维权的呢?请看《莫伸“咸猪手”:古代女人如此对付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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