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武汉一男子酒后驾驶被母亲举报 获拘役两月
8月19日 , 武汉市新洲区法院一份刑事判决书公布在裁判文书网 , 一名男子因喝酒开车被母亲举报 , 最终判处拘役二个月 , 缓刑四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判决书显示 , 这名男子名叫谢江(化名) , 生于1996年 , 高中文化 , 无固定职业 , 住武汉市新洲区 , 6月3日被取保候审 , 现在家 。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注意到 , 公诉机关指控指控被告人谢江犯危险驾驶罪 , 法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 , 实行独任审判 , 公开开庭审理 。
公诉机关指控:5月24日19时许 , 被告人谢江酒后打电话告知母亲余某 , 自己准备驾驶鄂A×××××号牌小型汽车前往武汉市区 , 余某担心谢江酒后驾车出事遂打电话报警 。
谢江在驾车行驶途中接到民警电话说有人举报其酒后开车 , 即将车辆停至新洲区旁 。
【酒后驾驶|武汉一男子酒后驾驶被母亲举报 获拘役两月】民警赶至现场后发现谢江有酒后驾车嫌疑 , 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 , 谢江体内酒精含量为177毫克/100毫升 , 民警随后将其带至武汉市新洲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送检 。
经鉴定 , 谢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9毫克/100毫升 , 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江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 , 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江拘役二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可适用缓刑 。
被告人谢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法院认为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指控罪名成立 , 量刑建议适当 , 应予采纳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规定 , 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江犯危险驾驶罪 , 判处拘役二个月 , 缓刑四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缓刑考验期限 ,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罚金款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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