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被结婚5次女子告如东民政局胜诉!宝宝都出生了,可她还是结不了婚
和男友经历十几年的爱情长跑后,河南驻马店女子尚尚(化名)在2019年年底准备迈入婚姻殿堂。当他们开开心心去领证时,却被告知她已在全国5个地方分别与5名男子“登记结婚”,不能再办理结婚登记!“被结婚”5次的她要求5地民政部门撤销虚假的婚姻登记。被拒后,她通过信访、报案以及诉讼等方式展开艰难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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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新华社 孟德龙 摄8月13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尚尚诉如东县民政局行政登记案,判决撤销被告如东县民政局拒绝纠错的答复,确认原告尚尚与第三人沈某某在如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婚姻登记无效,并删除错误的婚姻登记信息。这个结果对她来说是个好消息,但五个地方的婚姻登记还有一处未得到撤销,尚尚仍处于“已婚状态”,现在她已经当上了妈妈,但一本真正的结婚证对她来说还遥不可及。
五次“黑婚史”像抹不平的伤疤今年38岁的尚尚在7月份产下一子,目前在坐月子。聊起这九个月的经历,她心力交瘁,“高高兴兴地去领证,遇到这种事,莫名其妙呀!我不想背负5段婚姻,说起来就是黑历史,就像一块块抹不平的伤疤!”
尚尚和男朋友王新(化名)爱情长跑了十几年,终于决定结婚。2019年12月10日上午,她和男友一起来到河南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她把身份证递给工作人员后,却被告知无法办理登记手续,因为在系统里查询,尚尚竟和5名男子办理了结婚登记,目前都处于“正常婚姻状态”。
听到工作人员的答复,尚尚和男友当场蒙了。“我结没结过婚,难道自己不知道吗?”工作人员表示之前见过很多这种自己结过婚但否认的情况。“他们的态度就是我在撒谎,更过分的是,他们还觉得我是在骗婚。”周围人的议论让尚尚喘不过气来。
“他们劝我男友,说再跟我领证,我就结6次婚了。”但王新坚信自己与尚尚相识十几年,从未见她与其他男子有染,不可能会登记结婚。王新努力压制自己的情绪:“我们认识十几年,知根知底的,她不可能跟别人结婚,我一定要知道是怎么回事。”
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反复确认,输入尚尚的身份证号,电脑系统自动关联出她与5名男子的结婚登记信息,分别是:
2004年9月21日和山东的孟某伟
2004年11月2日和河北的杜某涛
2004年12月17日和河北的王某
2005年6月23日和安徽界首的尹某
2005年7月19日和江苏如东的沈某某
5次结婚登记信息集中在2004至2005年间,尚尚告诉采访人员,那两年她一直待业在家,没有出过远门,身份证也没丢过,这5个男人她一个都不认识。“工作人员说要想彻底弄清楚,只有去这5人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才可以查到详细信息。”
工作人员查询到尚尚的婚姻登记信息为弄清原委,尚尚与王新请假一起来到安徽省界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查询后再次证实尚尚的5条结婚登记信息。“那张结婚登记表上有签字、指纹、照片,民政局工作人员一眼就认出照片上的人不是我。”但工作人员表示,“尚尚”当年办理结婚登记时,使用的是15位的第一代身份证,而尚尚现在使用的18位二代身份证关联到了“尚尚”的结婚登记信息。工作人员称两个尚尚是不同的人,极有可能是15位身份证重号导致的,他们没办法消除掉“尚尚“的结婚登记信息。
工作人员又称:“结婚证在我们这办理的不假,但2005年民政内部系统还没有全国联网,我们怎么知道尚尚到底长啥样,她把照片换了,我们也核查不出来,而且人家两人是自愿结婚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尽到了工作的职责,证件真伪他们无法核实,建议报警。
经过维权,三个地方撤销了她的婚姻登记正当尚尚和男友奔波于各地民政局时,她意外发现自己怀孕两个月,为给孩子办准生证,她询问民政局能否先办结婚证,工作人员回复:“你现在还处于婚姻状况中,如果我们给你办理,那就是重婚罪。”
此后,尚尚以他人冒用其身份办理婚姻登记,致使其本人无法办理婚姻登记为由,要求5地民政部门撤销相关的虚假婚姻登记信息。遭拒后,她向公安机关报案。
尚尚告诉紫牛新闻采访人员,报案后,取得了一些进展。
河北省公安机关给民政局出了份材料,民政局直接撤销了尚尚与王某、与杜某涛的结婚登记信息;
因安徽界首市的尹某已去世,界首法院判尚尚的婚姻登记是无效行为;
而山东邹城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尚尚的诉讼请求;
如东县民政局答复尚尚其没有撤销权限。
尚尚于是诉至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要求撤销如东县民政局于2005年7月19日作出的其与沈某某的婚姻登记。
尚尚称,其实她本意并不想起诉,因为起诉需要立案、审查、开庭,花费很长时间。“我一心想着要在孩子出生前拿到结婚证,想通过沟通,民政局能帮我撤销结婚登记信息是最好的,但经过一个月的沟通,没有结果只能起诉。”
尚尚之前是一名销售员,年底正是最忙的时候,为了跟进事情进展,不得不把工作辞了。为了省钱,她自己学写起诉书,每天都处于焦虑状态。“医生说我这个年纪怀孕,本身就属于高龄产妇,到处跑情绪也不稳定,对宝宝很不好。”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的法官给她建议,可以网上立案,避免奔跑。“现在只有男友一个人工作维持家庭开销,我们有房贷、车贷,实在没有多余的钱请律师。”尚尚回忆那段日子说:“真的很委屈,一次一次碰壁心力交瘁 !”
与她“结婚”的江苏男子疑似被骗婚受理该案后,南通开发区法院行政庭庭长王锦辉立即前往如东向沈某某及其家人、邻居进行调查。王锦辉告诉紫牛新闻采访人员,他们拿着尚尚2005年及2019年的照片给沈某某辨认,沈某某当即表示并不认识尚尚。王锦辉又找到沈某某的家人、邻居核实,他们一致认为照片上的尚尚并非2005年与沈某某结婚的冒名女子。
沈某某称跟自己结婚的女子早已不知去向。当年,沈某某在南通一菜市场认识了一个朋友,朋友给他介绍了一位河南女子,该女子有个腿患残疾的哥哥。没多久,沈某某就与该女子商议结婚。“她哥哥提出要一万元彩礼。”沈某某并未犹豫就答应了。婚姻登记后两三个星期,沈某某跟新婚妻子提出可以把户口迁过来,妻子也爽快地答应了。
沈某某和大舅子一起回河南帮妻子迁户口途中,腿患残疾的大舅子居然在服务区跑掉了。沈某某接到家里电话,称他的新婚妻子也跑了。沈某某去派出所报人口失踪,警方回复称身份信息是对的,但照片不对,身份证系伪造。2010年,沈某某找了新女友准备结婚,于是诉讼到如东法院拿到了离婚判决,他凭离婚判决到婚姻登记处登记了结婚。
南通当地法院判民政局删除错误登记紫牛新闻采访人员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被他人冒名登记的案件,如东县民政局将毫不知情的尚尚登记为婚姻一方,明显违法,系无效行政行为。且尚尚的“婚史”仍存于全国婚姻登记系统之中,该无效行为对尚尚的婚姻自主合法权益持续侵害,尚尚向如东县民政局申请撤销,如东县民政局作为登记机关应当履行纠错义务,主动依法进行补救,而不能以没有职权为由放任该错误信息的存在。
该案审判长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副院长张志新接受紫牛新闻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原告遭遇他人冒用身份信息与沈某某到如东县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原告毫不知情。被告对他人冒用原告身份进行登记的事实并没有异议,不予撤销的原因主要是对法律认识有偏差和撤销权限问题。被告根据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只有双方受胁迫的情况下”才能撤销,另一方面从技术层面,操作人员无权限撤销。
“实际上被告也想解决这个问题,最终通过法院判决途径来解决。” 张院长介绍,我国婚姻登记有个前提是双方自愿,被告片面地认为“只有受胁迫情况下双方没有达成合意”才能撤销,而法院认为原告在不知情也不认识的第三人的情况下被登记成婚姻的一方,这种虚假登记的信息比“胁迫”更为严重。“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应该遵循有错必纠的原则。”张副院长说。
8月13日,南通开发区法院在线开庭并当庭宣判,判决撤销被告如东县民政局拒绝纠错的答复,确认原告尚尚与第三人沈某某在如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婚姻登记无效,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错误婚姻登记信息予以删除。
胜诉是个好消息但想领结婚证还是很难一审宣判后,尚尚通过支云庭审系统在线感谢法官时说:“这件事情已经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现在法院终于帮我解决了问题!”
尚尚告诉紫牛新闻采访人员:“走投无路时,这个宣判给了我一线希望,而且法院还主动帮我找了法律援助,挺感谢他们的。但我还是不能领到结婚证,现在山东那边民政局里我的婚姻状态还存在,只有那边的婚姻登记信息消除才行,但那边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
“现在宝宝都出生了,结婚证还没拿到手,没有结婚证就办不了准生证、出生证明、孩子落不了户。”尚尚说,原本生孩子有生育险,住院的花销是可以报销的,没有结婚证现在报不了。
“我们村里有政策,每个新生儿有6000元补助,但必须有结婚证、准生证,但这些我没有。”为了给孩子办理出生证明,他们上星期去郑州花了几千元做亲子鉴定,等亲子鉴定结果出来后才能办孩子的出生证明。
“幸运的是家人一直支持我,他们一直鼓励我,慢慢来,总会解决的。”尚尚说,最近她给有关部门写了申诉材料,希望能够尽快解决此事,但得到的结果是让她等待处理结果。
尚尚的最后一个“婚姻登记”何时能被纠错?她什么时候才能领到真正的结婚证书?我们和她一样,翘首期待。
延伸阅读:“被结婚”后怎么办?对于“被结婚者”来说,因婚姻状态显示为“已婚”,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贵州的代女士因为购房,查询相关资料时发现自己结了两次婚,其中包括与不认识的男子王某在河北省临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因为重复登记结婚,无法完成购房程序,她还面临支付违约金的风险。
作为一名资深的婚姻法律师,杨晓林告诉采访人员,“被结婚”首先会影响当事人真实的结婚登记需求,甚至造成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重婚。而且,很多人在意甚至忌讳配偶有过婚史,“被结婚”的记录会给当事人造成心理负担。
“‘被结婚’还会让当事人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张力说,前述新闻报道中,胡娟在登记时发现和两人同时存在婚姻后,最终导致婚礼没有办成。再者,因身份证丢失被其他人用于从事不良行为,会导致当事人社会信用降低、个人信息泄露。
不少网友提出,莫名其妙“被结婚”,遭遇了这么大的精神损失,应该有人为此承担责任。
按照《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也规定,婚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杨晓林称,如果证实工作人员有这种情况可追责。
在张力看来,婚姻登记机关须承担自行纠错的法定义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即便这种审查应当属于形式审查,不属于实质审查,但若因婚姻登记机关先前的错误登记行为导致“被结婚者”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在其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婚姻登记机关拒不修改,属于行政不作为。
标题:【热点|被结婚5次女子告如东民政局胜诉!宝宝都出生了,可她还是结不了婚】张力建议,基层民政部门在“被结婚者”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拒不更正,“被结婚者”可就其不作为导致人身权(配偶权、名誉权)、人格利益(个人信息)受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婚姻登记机关不履行自行纠错义务属于受案范围。诉讼时效是自民政部门拒不更正之日起计算,不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
“也可以向提供身份信息者追责。”张力称,例如在前述胡娟“被结婚”一案中,对于提供身份信息的“乡里的干部”,可以其违反法律规定的姓名权、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处理等规定,予以追责。此外,对于“冒用他人身份的结婚者”,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因冒用他人身份导致权利人无法办理婚姻登记或造成名誉损失等情形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应建立婚姻登记机关自我纠错机制
发现“被结婚”后,当事人往往需要耗费巨大的时间和精力来解决问题,甚至是利用“舆论升堂”才能得到一个结果。虽然很多人将责任归咎于技术缺陷,当时进行婚姻登记时没有实现全国联网、登记人故意造假等原因,但是究竟该如何撤销不存在的婚姻记录,怎样杜绝这种“被结婚”的情况才是当下最让人关心的问题。
对此,张力认为要从根本着手,建立身份证挂失补领后的失效制度。“被冒用”大多是身份证遗失造成的,目前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身份证丢失后,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并未规定身份证挂失补领后,遗失的身份证立即失效,这使得不法行为有可乘之机。
“也要提高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注意义务。”张力表示,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尽到谨慎的注意审查义务,例如认真核对身份证信息(身份证号、照片等)与婚姻登记当事人是否一致,尽量避免错误发生。
同时,要建立婚姻登记机关的自动纠错机制,并辅之以问责机制。在权利人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例如公安机关出具认定书,认定婚姻登记的身份信息并非本人),婚姻登记机关应有相关纠错程序,变更登记,及时救济权利人的正当权益。
杨晓林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被他人冒名登记结婚,不仅严重违反结婚程序,也违背了当事人的结婚意志,属于婚姻不成立的情形。这种错误登记,既可以由行政机关自行予以撤销,也可以由当事人通过确认婚姻不成立的民事诉讼程序予以确认。
“在全国范围内的联网查询工作也要进一步完善。”杨晓林建议,要积极推动与法院系统判决、调解离婚信息,以及与外交部门境外办理婚姻信息及港澳台地区婚姻信息的查询、交换和共享,完善“全国公民婚姻状况数据库”建设工作。加强沟通协调,探索推动婚姻登记信息与公安部门公民户籍身份信息的联网,开展与司法部门间婚姻信息核证共享工作。
采访人员注意到,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个部门签署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其中指出,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列入黑名单,由有关部门予以联合惩戒。
目前,有人如苏女士和胡娟一般,经过几番周折,终于撤销了“被结婚”登记记录,也有人还奔波在维权路上。希望“被结婚者”都能早日解决“撤销难”问题。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_原始标题:“被结婚”五次女子告民政局胜诉 可她还是不能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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