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杀妻分尸案,无罪辩护暂时还有余地

(先声明:作者并非主张嫌疑人许某某无罪 , 而是基于真实客观条件 , 以我国法律为准绳 , 指出后续该案起诉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 , 希望经办案件的公检法机关予以足够重视 , 做好此案侦查搜证和起诉审理工作)7月25日上午 , 杭州警方召开“杭州江干来某某失踪案”新闻通气会 。 警方称:来某某失踪案告破 , 系熟睡时被丈夫杀害后分尸抛弃 。 警方在小区化粪池中找到遇害者身体组织 , 综合侦查发现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 , 专案组决定在7月23日1时 , 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许某某刑事传唤 。 经审讯 , 突破了嫌疑人口供 。 7月23日10时 , 许某某初步交代 , 其因家庭生活矛盾对来某某产生不满 , 于7月5日凌晨 , 在家中趁来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杀害 , 分尸后分散抛弃 。至此 , 似乎来某某失踪案应该算成功破获了 。 许某某也已经被刑事拘留 , 等待起诉和审判了 。但是当我带着“鸡蛋里挑骨头”的“有色眼镜”又细读了几遍警方通气会发布内容后 , 发现就目前已经公开的情况看 , 嫌疑人许某某暂时还有无罪辩护的余地 。 若案件证据没有更多新的进展 , 就凭目前警方公布的手头证据 , 许某某依法获得无罪释放判决结果并非毫无可能 。网友们若是不信 , 且听我细细分析:按警方公布的案件侦查过程情况 , 目前锁定许某某杀人罪行的根本证据 , 仍然只是许某某的口供 。由警方公布的侦查情况可知 , 虽然22日在化粪池找到了遇害者的身体组织 , 但是直到此时 , 警方仍然无法对嫌疑人许某直接发出刑事拘留 , 仅仅只能采用刑事传唤手段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询问 。 而刑事传唤和刑事拘留的区别是什么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 ……”而获得许某某口供后 , 警方立即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 刑事拘留的法定条件又是什么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 , 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由此可见 , 直到7月23日将许某某凌晨1点传唤到公安局为止 , 许某某在警方的掌握情况里 , 还不满足“犯罪后即时被发现”和“在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条件 , 所以无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 只能采取刑事传唤手段 。 直到获得许某某口供后 , 才满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条件 。 而且从以上情况分析 , 直到此时 , 对许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条件也仅仅是因为其口供供认杀人罪行后 , 该嫌疑人已经属于“(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这两种情况 。 但是仍然不满足“犯罪后即时被发现”和“在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条件 。从上述情况看 , 即使许某某已经被刑事拘留 , 警方仍然没有“在住处发现犯罪证据” 。 这就意味着杀人分尸罪行最关键的受害人血迹、身体组织、凶器等等 , 并未在其家中被发现 。 而警方召开新闻通气会时许某某已经被传唤将近30小时 , 即使之前十九天警方都如同小学生查案一样想不起来在其家中勘查血迹(这应该是不可能的 , 警方应该早就在其家中做过血迹扫描这类勘查工作了) , 那么这30小时也早该把他家翻了个底朝天了 。 但是25日的通报会上警方仍然未提及发现血迹等情况 , 并且强调“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 公安机关将依法开展后续侦查工作” , 足见仍然未在其家发现这方面的证据 。 也就是现在可以锁定其为凶手的证据 , 仍然只是其口供而已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 , 重调查研究 , 不轻信口供 。 只有被告人供述 , 没有其他证据的 ,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 , 证据确实、充分的 , 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 , 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从目前已知的案件证据情况看 , 能够证明“是许某某杀的人”的证据仅有许某某自己的口供 。 其他证据 , 包括化粪池中找到的人体组织在内 , 都只可以证明“来某某已经遇害” , 却无法直接证明“是许某某杀的人” 。 如果直到起诉审理阶段 , 该案证据情况依旧如此的话 , 那么我们现在就可以推测出许某某的辩护律师一定会采用的辩护策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 指出该案除了被告口供外 , 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真正杀人者唯一的可能性就是被告人许某某 。 那么依法应该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那么 , 真的事情最后会发展成这样吗?不一定 。 只要警方可以在后续侦查中发现以下证据 , 就能彻底锁定许某某的杀人犯罪事实:1、在其家中发现非正常情况的大片血迹痕迹 , 并且属于受害人血液 。 (估计地板和马桶都应该没戏了 。 如果是这两个地方有血迹痕迹 , 早就应该在前期的那19天就被发现了)2、发现用于分尸的粉碎机和刀具并且在上面找到受害人身体组织残留以及被告指纹 。 (但是估计可能性很小 。 如果该嫌疑人真的是杀人真凶 , 就凭其早先媒体面前的冷静和周全 , 应该早就将粉碎机和刀具遗弃处理了 。 前期的19天大家都在找人 , 没人留意过扔掉的垃圾 。 更别说未报警前的那一天已经足够其远远找个池塘湖泊一类的地方处理了)3、在其家里马桶连接的下水管道挂壁上 , 找到受害人身体组织残留 。 (本人认为 , 这是相对来说实现可能性最大的途径 。 希望侦查机关予以考虑 , 拆除马桶进行搜证)4、其它意想不到的证据(这就看运气了)但是 , 假若以上证据一直都未能在后续侦查中找到 , 那么某类极端情况 , 可真的未必不会在法庭上出现呢 。 所以 , 希望侦查此案的公安机关做好相关搜证工作 , 以扎扎实实的证据体系 , 形成最后的立案起诉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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