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笔热点”火速被揭穿 延安必康“误导性陈述”调查始末
两份“蹭热点”公告 , 引来股价短暂上涨 , 但随即 , 就被证监会一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穿 。
8月17日 , 证监会向延安必康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直指其“误导性陈述” 。
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人员获悉 , 该案从立案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 仅用了不到五个月时间 。
“半真半假、似是而非 。 ”一名接近监管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人员坦言 。
从技术层面来看 , “误导性陈述”的认定 , 相比较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等违法行为 , 调查认定的难度显然大得多 。
该案的火速查办 , 要传递给市场的信号显然更多 。
“蹭热点”穿帮记除了常见的“违规占用”和“虚增货币资金” , “集多重热点于一身”的延安必康因疫情期间涉及防疫物资、药物的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 , 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 , 被证监会认定为“构成误导性陈述” 。
熟悉的戏码始于2月 。
此时 , 新冠疫情下 , “口罩概念股”获得A股热捧 。
主营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新能源新材料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延安必康“不想缺席” 。
2月4日晚 , 延安必康披露《关于收到加快口罩等疫控防护品生产紧急通知的公告》 , 称将尽快完成医护级口罩和防护服生产线的改造 , 提前做好上游原材料采购、运输等生产保障工作等 。
尽管公司尚未开展口罩生产业务 , 但对股价的刺激效果也是立竿见影 。
2月5日 , 延安必康股价直封涨停 , 换手率7.95% , 成交额15.62亿元 。
2月5日收盘 , 延安必康披露补充公告 , 称目前尚无口罩生产业务 , 尚未取得口罩生产许可资质 , 并提示存在不能及时获取生产许可资质等相关风险 。 不过 , 这并没有妨碍延安必康的继续上涨 。 2月6日 , 延安必康继续涨停 。
这并非故事的高潮 。
2月6日晚 , 延安必康再披露《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 称拟与深圳市图微安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微安创)“建立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 称肺纤维化是新型冠状病毒疾病的重要特点 , 图微安创已经开发出对肺纤维化具有良好治疗逆转作用的多肽药物 , 其药物治疗“相关的生物指标逆转在80%以上 , 属于全球首创”……
2月7日 , 延安必康最高涨幅9.62% , 收涨1.53% 。
或许开始就注定了结尾 。
【“妙笔热点”火速被揭穿 延安必康“误导性陈述”调查始末】2月7日晚 , 深交所向延安必康下发了关注函 , 随后2月10日周一 , 延安必康下跌9.98% 。
“违法事实 , 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合同协议、账务资料、银行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 ”证监会表示 。
一系列蹭热点的“妙笔操作” , 转瞬成为违法证据 。
误导性陈述警示谁拔出萝卜带出泥 。
证监会还查明 , 延安必康实控人李宗松及其关联方新沂必康、江苏北松通过工程款及收购事项等违规占用公司44.97亿元资金 , 以及通过虚假财务记账、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方式 , 虚增货币资金36.63亿元 , 以掩盖实控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
8月20日 , 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人员致电延安必康的证券部 , 提示电话关机 。
延安必康被资本市场熟知的一个身份是 , “擅长蹭热点” 。
采访人员调查发现 , 今年分拆上市、疫情等衍生的相关A股热点 , 都不乏其身影 。
上市公司“蹭热点”的行为并不在少数 , 这一点显然已经进入监管层视野 。
“虚假陈述行为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不正当披露四种类型 , 这其中 , 对误导性陈述的监管难度最大 , 比如 , 股价波动与误导性陈述之间因果关系的界定 , 就很难建立统一的量化标准 。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智斌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人员 。
尽管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 , 近年来 , 证监会对于误导性陈述的打击也日趋严厉 , “蹭热点”的后果很可能就是行政处罚以及投资者的索赔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 , 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 ”
“这其中的判断要素主要为两点 , 一是相关陈述与事实真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 二是该等差异是否对股价造成了重大影响 。 ”王智斌认为 。
其认为 , 延安必康在尚没有口罩业务的情况下 , 故意“碰瓷”防疫概念 , 其陈述与事实存在巨大差异并导致股价出现明显异动 , 这就是典型的误导性陈述 。
对于这一类违法的动因 ,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向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人员表示 , “监管效果来看总体还是不错的 , 但可能误导性陈述的诱惑太大了 , 难以控制住误导的冲动 , 背后可能有各种各样的目的 , 所以导致误导性陈述这种虚假陈述形式还常常出现 。 ”
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人员梳理发现 , 此次延安必康依然适用了老《证券法》进行处罚 。 不过 , 新《证券法》已经显著加大了对证券违法处罚的力度 。
根据新《证券法》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 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新《证券法》在两方面加大了对于证券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第一方面是加大了行政法律责任 , 比如 , 罚款金额突破了60万元的“天花板”、加大了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等等 。
另一方面 , 则在于建立了全新的投资者诉讼制度 , 这其中 ,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会对潜在违规人形成极大的震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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