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大幅下调,影响好像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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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大幅下调,影响好像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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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下午 ,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 , 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并回答采访人员提问 。
核心关键点:
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 ,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 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
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实际上 , 若按文件出台对象“民间借贷”来看 , 好像受波及范围也不是很大 。
按相关文件 , 民间借贷 , 仅指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互助行为 , 是一种互助式的、偶然的民间资金融通行为 , 常见比如A借款给亲戚、朋友B 。
若A以营利为目的 ,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 按照2019年10月21日多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说法 , “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 就构成非法放贷 , 情节严重者可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
此外 , 一直以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明确指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 ”
但是 , 翻看各大持牌金融机构此前的裁判文书 , 无论是法院判决还是金融机构自身 , 到了法院层面 , 都会按照此前“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法律精神处理 。
所以 , 现在的关键点 , 持牌类金融机构要不要向新修改的《规定》看齐?
【15.4%!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大幅下调,影响好像也不大?】“最高法前期对我们有过调研 , 我们之前大概就知道会是4倍LPR的利率上限 , 都在等靴子落地 。 ”
见闻财经从知情人士了解到 , 目前绝多数非银持牌金融机构的利率都无法满足上述要求 , 大家还在观望各地金融监管的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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