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 原因是什么?还调整了哪些内容?

8月20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 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以LPR的4倍为标准取代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原规定确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而出 。 现基准利率不复存在 , 故有必要根据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改变对司法解释进行相应修改 。
这次司法解释修改 , 最高人民法院还对相关条款作出了对应调整 。 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 。 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 , 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 , 从其约定 , 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 原因是什么?还调整了哪些内容?。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 , 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 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 也可以一并主张 , 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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