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房|“墓景房”引发法律之辩( 二 )


在业主提交的诉求书上,开发商针对该公墓答复:“公墓所在地块规划为住宅用地,后期是否迁移,以政府规划为准 。房屋销售时,红线内的不利因素,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告知购房者 。但对于红线外的不利因素,无法律规定有责任告知 。”
有业主称,他们所签订的购房合同附件十一,对《红线范围内可能对业主生活生产影响的环境因素》及《红线范围外可能对业主生活生产影响的环境因素》进行告知 。其中告知了该项目附近规划有污水处理厂,可能会存在气味影响 。但对于紧挨着公墓一事,合同中只字未提 。
重庆的王先生购房时也遇到了类似情况 。他在璧山璧青路附近看中一套新房,和开发商签订了订购协议,缴纳两万元定金 。之后发现离小区直线距离一两公里处有一座公墓,便不想买房了 。可要想退还定金,就不容易了 。
销售顾问表示,几公里外的公墓,不在销售楼盘的红线范围内,不属于需要告知客户的内容 。王先生自己也未主动提及,开发商对此没有责任 。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告诉《法治日报》采访人员,墓地虽然在红线外,但是与小区相邻,会对业主造成精神压力、负面心理影响等,同时这一信息会对合同订立以及房价有重大影响,故开发商在售楼时有义务披露,不能刻意隐瞒 。
多地法院驳回业主诉请
房屋买卖务必谨慎注意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开发商在售楼时有义务披露红线外的不利因素”的观点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
2019年6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法院对刘涛、缪木兰与南京卧龙湖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中,认为双方在签订的预售合同中,未约定开发商应当对建设规划红线外的周边情况进行披露,且相关法律、法规及《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现场规范化标准》等规范性文件,未将刘涛、缪木兰诉称的解除合同的理由情况,列入房地产开发商应当进行公示的内容 。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涛、缪木兰的全部诉讼请求 。
今年4月26日,刘园园因购买的济南中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楼盘东侧以及北邻均是大面积墓地,向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在这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中写到:“刘园园作为购房人,对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房屋买卖事项应当持谨慎注意义务,应当对超出开发规划范围以外的周边环境进行查勘,以确定是否购买涉案房屋 。根据本院查明事实,西山坡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就已存在多处墓地,刘园园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充分评估,以确定是否购买涉案房屋,对此,中智置业公司并无法定告知义务 。关于涉案楼盘开发过程中周边新增坟墓的情况,亦非中智置业公司所能控制,不能认定中智置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综上,刘园园要求解除与中智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法治日报》采访人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的多起“墓景房”诉讼中,法院判决一致认为,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买房者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等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景房|“墓景房”引发法律之辩】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郭泽强介绍,关于“墓景房”纠纷的处理,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2012年10月29日,民政部就首个《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城市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要求,优先利用荒山脊地,严禁在下列区域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耕地、林地;距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距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线的用地内 。不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将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十三条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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