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继父去世后,继父子女竟要分她4套房!法院这样判!

遗产是公民去世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 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及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 继承开始后 , 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 , 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 按照协议办理 。
可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不曾主张自己的合法财产 , 在其去世后 , 其法定继承人可以主张继承吗?家住北京的刘女士就碰上了这样的一家人 , 继父生前都没有说过什么 , 继父去世后 , 他的子女反倒要来分她的拆迁房 。
刘女士被气笑了:“活着人还能替死去的人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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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的父亲去世得早 , 她母亲于1990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了马大爷 , 马大爷的妻子已经过世 , 他有三个儿女 , 均已成家 。 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 , 刘妈妈和马大爷渐生情愫 , 很快就登记再婚了 。
两人结婚后 , 马大爷就搬来和刘妈妈一起生活 , 他们居住的房屋原是刘女士爸爸的宅基地 , 后来登记在刘妈妈名下 , 再后来又登记在刘女士名下 。
【北京女子继父去世后,继父子女竟要分她4套房!法院这样判!】刘女士有一个姐姐 , 自结婚后就一直在婆家居住 。 刘女士结婚后一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 直到1998年买房后才搬走 , 她和女儿明明的户口也都落在这座宅子上 。
2009年 , 这座宅子要拆迁了 。
刘女士与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 协议显示住宅内有房屋17间 , 合法建筑面积300平方米 , 占地面积400平方米 , 在册人口2人 , 实际居住人口2人 , 分别是户主刘女士、之女明明 。 双方约定:拆迁补偿款总额为96万余元 , 刘女士选购安置房4套 , 建筑面积为320平方米 , 购房总价款为81万余元 , 刘女士同意用拆迁补偿款代为缴纳购房款 。
2017年12月 , 马大爷因病去世 。 紧接着 , 他的三个儿女就将刘妈妈、刘女士和明明诉至法院 , 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他们三人对4套回迁安置房分别享有三十四分之九的份额 , 另外依法继承马大爷名下的存款和村民股份分红 。
他们认为 , 马大爷和李妈妈再婚后 , 被拆迁宅院又新建了10间房屋 , 作为共同居住人 , 根据常理可推测马大爷是10间房屋的出资人 , 该院落拆迁所得的回迁安置房包含马大爷的个人财产 , 在其去世后 , 作为遗产应依法予以分割 。
刘女士则称 , 这新建的10间房全部是由她出资修建 。 其中 , 东房2间和门道是1996年刘女士用农转非的钱修建的 , 当时马大爷出国旅游不在家 , 另外几间是2000年左右盖的 。 对此 , 刘女士在庭审中申请了三位证人作证 。
法院查明 , 马大爷在2017年和2018年未领取的村民股份分红总额为44480元 。 经马大爷三个子女申请 , 调取截至马大爷去世时 , 其和刘妈妈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情况为:在马大爷去世前几日 , 其名下银行账户有50万余元转至刘妈妈银行账户上 , 其账户余额12万余元 , 也在其去世后 , 被全部取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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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 被继承人马大爷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 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虽然刘妈妈和刘女士表示 , 马大爷在病重时曾作出处理财产之意思表示 , 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 所以法院不予采纳 。
因马大爷和刘妈妈再婚时 , 刘女士和姐姐均已成年 , 遂与马大爷不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 , 其二人并非马大爷的继承人 , 所以 , 马大爷的法定继承人是其三个子女和刘妈妈 。
诉争4套回迁安置房是老宅基地拆迁利益的转化 , 故需通过审查宅基地上房屋权属等情况确认其是否含有马大爷之遗产份额 。 马大爷的三个子女并不能拿出证据充分证明 , 新建房屋是由马大爷出资 。
退一步讲 , 马大爷和刘妈妈同住在院内期间 , 即使出资新建房屋也属正常 , 但在2009年拆迁时 , 马大爷仍健在 , 4套回迁安置房都登记在刘女士名下 , 且剩余拆迁款也由刘女士领取 , 就此马大爷和刘妈妈等人并未提出异议 。 马大爷于2017年12月去世 , 距拆迁时隔8年 , 马大爷既未在生前提出异议 , 亦未以遗嘱等形式要求处分回迁安置房 , 可以看出马大爷对拆迁利益并没有主张权利的意愿 , 应视为相关家庭成员已对家庭财产作出相应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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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 法院判决:马大爷的村民股份由原告三人和刘妈妈分别继承四分之一份额;马大爷在2017年未领取的村民股份分红款由刘妈妈取得13743.75元 , 由原告三人各取得2748.75元;马大爷在2018年未领取的村民股份分红款由刘妈妈和原告三人各取得5622.50元;马大爷的银行存款归刘妈妈所有 , 刘妈妈给付原告三人遗产存款折价款各75000元;驳回原告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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