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先补偿后搬迁还是“先拆再补”?可别再犯糊涂了!
点击右上角【关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本文作者:刘雨琦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引入案例:补偿未落实土地已出让】
徐先生系H省某村村民 , 在Z县南环路拥有合法房屋一套 。 2001年6月 , 徐先生获得了该套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后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征收该房屋 。
2017年9月 , 县执法局在县政府的组织下强拆了徐先生的房屋 。 徐先生针对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 2018年4月20日 , 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县政府强拆徐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
然而在案涉土地存在法律纠纷期间的2017年12月4日 , 县国土局经县政府批准发布正国土(2017)016号公告 。 12月28日 , 公开出让包括徐先生案涉房屋在内的26408.6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徐先生的房屋被县政府违法强制拆除 , 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徐先生的安置补偿尚未落实 。 县国土局在涉案土地上房屋安置、补偿未落实到位的情形下 , 就公开出让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做法明显是违法的 。
本文插图
国务院颁布的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明确指出:“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 ,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即在进行拆迁的时候 , 必须是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或者补偿充分的基础之上 。
简言之 , 只有在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责令交地决定的情况下 , 拆迁方才有权对涉案房屋依法实施拆除 , 此时才可能满足“先补偿 , 后搬迁”的原则 。
尽管各个地区因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 , 而导致拆迁补偿标准并不统一 , 可是原则性的指引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法律原则还是有的 。 这些原则、法律规定的存在充分保障着百姓的利益 。
但律师却经常收到诸如此类的咨询 , 说拆迁方答应他们 , 如果能够先签约搬离 , 事后会给予更多的补偿 。
“先行搬迁拆除协议”性质的东西应运而生 , 其中往往对老百姓自行拆除房屋、配合尽快腾房有明确约定 , 同时约定补偿安置事项待后续依据方案确定 。
但结果呢?往往都是这样的——律师 , 我被骗了!房屋被拆除 , 说好的更多补偿、“白条”都没用了 , 补偿安置给得仍然偏低 , 再找拆迁方人家已经不理我们了……
实际上这是征收方常用的心理战术 。 如果被拆迁人接受了先搬迁 , 再补偿的方式 , 瞬间你就落入了对方的圈套 , 之后便会丧失谈判的筹码 , 一直处于被动 。
所以 , 刘勇进律师团队始终都在强调这一条款 , 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
刘勇进律师团队提示广大被拆迁人: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一致意见 , 依据《征补条例》的相关规定 , 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 订立补偿协议 , 征收部门按协议履行相关的补偿义务;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约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 , 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 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已经明确 。 以上就是“先补偿”的法定标准和条件 。
此外 , “先补偿”不仅指补偿的时间要早于搬迁、拆除房屋的时间 , 而且应该是全部补偿、实际补偿、补偿到位 。 如果所签协议或所作决定仅仅就部分补偿事项作出了规定 , 不应视为已履行了“先补偿”义务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先补偿后搬迁还是“先拆再补”?可别再犯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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