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北京知产法院:未经授权与主播合作传播短视频,平台构成共同侵权

新京报讯(采访人员 王巍)随着短视频成为互联网中的一个新兴产业 , 该行业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 8月19日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通报会 , 数据显示 , 该院建院6年来 , 共受理涉及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案件45件 , 且均为二审案件 。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今日通报 , 从涉及的视频类型和行为来看 , 短视频侵权类型可分为三种:一是将他人制作的短视频放到网络上传播;二是利用他人作品制作短视频;三是将他人制作的视频重新组合后进行传播 。
在短视频侵权案件中 , 行为主体分别是短视频的制作者、短视频的网络主播和短视频的播放平台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张晓霞提到 , 网络主播与网络平台 , 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 在司法实践中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一个环节 。
张晓霞表示 , 网络主播在其播放的视频中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形 , 需要根据平台经营者的性质及其与主播的关系来确定责任 。 “如果属于分工合作 , 平台与网络主播构成共同侵权 , 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属于技术服务提供 , 则需要审查被侵权人是否向平台发送过有效的通知 。 ”
编辑 左燕燕
校对 柳宝庆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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