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殿波|敲诈勒索430余万元,济南刘兴强等7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二 )


被告人李伟林、王宝增、陈殿波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 ,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十一年六个月、十一年 , 并分别处罚金四百万元、二百五十万元、一百五十万元 。
被告人范文强、马佩祥犯敲诈勒索罪 ,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年 , 并分别处罚金一百万元、四十万元 。
被告人刘兴强名下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某居民小区的房产返还被害人郭某;被告人李伟林名下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某居民小区的房产返还被害人高某;责令被告人刘兴强等7人退赔苏某等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
【陈殿波|敲诈勒索430余万元,济南刘兴强等7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闪电新闻采访人员 张雨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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