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殿波|敲诈勒索430余万元,济南刘兴强等7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_本文原题是敲诈勒索430余万元 , 济南刘兴强等7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18日讯8月18日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刘兴强等7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作出一审宣判 。
该“套路贷”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刘兴强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四百五十万元 。 其他六名被告人也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

陈殿波|敲诈勒索430余万元,济南刘兴强等7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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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现场
济南历下法院经法庭审理查明 , 被告人刘兴强纠集被告人李伟林 , 自2010年开始 , 通过在报纸上登广告的方式 , 从事个人贷款业务 。 2012年租赁了济南市历下区明湖天地一套住房作为办公室 , 成立“小额贷款公司” , 陆续聚集了被告人王宝增、范文强、范新美、陈殿波、马佩祥等人 , 以入股的形式共同出资 , 假借民间借贷的形式 , 大肆诱使他人签订“借贷”协议 。 之后采取虚增借贷金额、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虚假给付痕迹、肆意认定违约并使用暴力、威胁、非法拘禁、滋扰等手段逼债的方式 , 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 , 形成了以刘兴强为首要分子 , 李伟林、王宝增、范文强、范新美、陈殿波、马佩祥等人为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
2010年至2016年期间 , 该犯罪集团实施敲诈勒索15起、故意伤害1起 , 敲诈勒索金额共计433万余元 。 该“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 , 欺压百姓 , 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 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

陈殿波|敲诈勒索430余万元,济南刘兴强等7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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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现场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刘兴强、范新美、李伟林、王宝增、陈殿波、范文强、马佩祥敲诈勒索公民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兴强、范新美、李伟林、王宝增、陈殿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 致人轻伤 , 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 被告人刘兴强、范新美、李伟林、王宝增、陈殿波、范文强、马佩祥等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及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 , 成员较为固定 , 应认定为犯罪集团 , 其中被告人刘兴强系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 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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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刘兴强为首要分子的7人犯罪团伙
被告人刘兴强、范新美、李伟林、王宝增、陈殿波犯数罪 , 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 被告人范新美在判决宣告以后 ,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 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 应当撤销缓刑 , 数罪并罚 。 被告人陈殿波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 , 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 系累犯 , 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 被告人刘兴强、范新美、李伟林、王宝增、陈殿波、范文强在敲诈勒索犯罪中系主犯 。 被告人马佩祥在对被害人郭某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中系主犯 , 在对被害人韩某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中起辅助作用 , 系从犯 , 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被告人马佩祥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韩某的损失 , 被害人对马佩祥亦表示谅解 , 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综上 , 依照我国《刑法》之相关规定 , 济南历下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刘兴强犯敲诈勒索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 并处罚金四百五十万元 , 犯故意伤害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四百五十万元 。
被告人范新美犯敲诈勒索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 犯故意伤害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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