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道德有多重要?中国古代刑律的礼教化与去礼教化
_原题是:道德有多重要?中国古代刑律的礼教化与去礼教化
法学家梁治平的研究多以文化、社会与法律为主 , 他关于这些主题的论著在上世纪90年代出版后便得到学界极大关注 , 而这其中包括今年重版的《法辨》《清代习惯法》等 。 《为政:古代中国的致治理念》则是梁治平近年少有的新论集 。
所谓“为政”之“政” , 在这里是取其传统之广义 。 我们今天谈到“政” , 一般是指与社会、私人生活等领域相互区别的政治 , 当然既有宏观的制度政治 , 也有微观的日常政治 。 这一概念是近代“国家”(state)诞生和学科专业化的结果 。 而在此之前 , “政”还包括农事、伦理等范畴 。 孔子借《尚书》说 , “孝乎惟孝 , 友于兄弟 , 施于有政” 。 从儒家的角度看 , “为政”便是按照“仁”的要求处理一切人与人的关系 , 下至修身 , 上至治国、平天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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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孔子》(1991)剧照 。
梁治平的《为政》全书分为五篇 , 一篇一主题、一篇一观念 , 即“天下”、“为公”、“民本”、“家国”和“礼法” 。 天下 , 是地域 , 也是一种文明秩序 。 天地之间 , 天下为公 , 民惟邦本 , 以“礼”与“法”规定和约束君臣、家庭等众多伦理关系 , 并以此建造执政者的合法性基础 。 在漫长的历史之中 , 这些观念也曾被重写 , 历经转变 , 而在19世纪20世纪初发生了一场革命性转变 。 有的观念如“家国天下”逐步让位于现代“民族国家”、“民本”思想终结于民主主义 , 有的观念如“天下为公” , 被用来诠释西洋的社会契约等思想 。
梁治平的论述起于前秦 , 止于20世纪初 。 他追溯了中国传统政治哲学在地理、伦理和学说方面的起源、谱系 。 不过他不认为“天下”等观念在近代史上就必然已经退出舞台 , 相反 , 它们在大转变之后以不同方式影响至今 。 而如何认识古人的政治哲学 , 既需要进行专业的学理探讨 , 也需要跳脱出现代学科隔阂 。 我们只有理解了古人的智慧与限制、近世变革的进步与局限 , 才能在观念上更清楚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当下和未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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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近代司法为背景的周星驰电影《算死草》(1997)剧照 。
下文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授权摘编自《为政》“礼法”篇 。 作为中国古代法政思想中最重要的两种概念 , “礼”“法”可谓渊源久远 。 原文论及上下三千年的“礼法”演变史 , 包括:“夏商周三代 , 以礼为法 , 礼、法无分;春秋战国至于秦 , 法出于礼而独立 , 儒、法对立 , 礼、法分隔;汉以后 , 儒、法合流 , 礼入于法 , 又造就一新的礼法秩序;而至晚清 , 西风东渐 , 世事丕变 , 民主、法治观念大兴 , 传统之礼法秩序无以为继 , 至是 , 礼、法再度分立 。 ”以下只摘编“礼”与“法”的早期使用、中期融合和晚期分立等内容 。 内容有删节 。 标题由编者所取 。
《为政:古代中国的致治理念》 , 梁治平著 ,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 2020年6月 。
原文作者|梁治平
摘编|罗东
什么是“礼法”:词与义
“礼法”一词出现甚晚 , 五经之中 , 仅二见于《周礼》 。 先秦诸子书 , 所见亦不过数例 。 甚至 , 前汉儒者亦鲜言之 。 “礼法”之说频频见诸文献 , 当始自后汉 , 其时 , 经学大师如郑玄、史家若班固皆屡言“礼法” 。 晋、唐学者 , 赓续其词 , 致其传布广远 , 流衍不绝 。 其丰富意蕴及具体指向 , 则可由其在不同语境下的用法中见出 。
下面先看“法”概念在经学上的应用 。
《周礼·春官·宗伯》记小史之职 , 有“小史掌邦国之志……大祭祀 , 读礼法……凡国事之用礼法者 , 掌其小事”等语 。 春官系礼官 , 小史即为礼官之属 , 其职志正与礼仪法度有关 。 这应当是“礼法”一词特定用法之一种 , 而在更一般意义上 , “礼法”所指涉 , 常常就是礼及其所涵盖的各种事项 。 易言之 , 举凡“君臣朝廷尊卑贵贱之序 , 下及黎庶车舆衣服宫室饮食嫁娶丧祭之分” , 既为礼之要目 , 也是“礼法”所规范的事项 。
《诗·大雅·思齐》颂文王之德云:“刑于寡妻 , 至于兄弟 , 以御于家邦 。 ”礼可以修身 , 可以齐家 , 可以治国 , 故礼法所及 , 就不只是一些进退揖让的礼仪规矩 , 而是一套兼具伦理、政治和文化含义的制度规范 , 实为治国之大道 。 可以注意的是 , 礼法虽代有损益 , 与时俱进 , 却总是同往圣联系在一起 , 因此为神圣传统的一部分 。 而遵循这样的传统 , 乃是后人立身、治国的美德 。
然则 , 礼法既同于礼 , 何不云礼 , 而谓礼法?由汉唐经学用例可知 , 礼法连用虽无改于礼之义 , 却揭明并强调了礼的一个重要面相 , 即礼之为制度、规范、秩序、法式的方面 。 古人观念中 , 此规范、秩序、法式亦可以“法”名之 , 惟此“法”辄与德、教相连 , 故又谓之“德法”或先王德教” , 而有别于单纯的暴力性规范如刑 。
经学之外 , “礼法”概念亦多见于史部 。 与旨在理解古典经籍、传承古代思想的经学不同 , 史学由记录人物言行的传统发展而来 , 其兴趣不在概念的诠释和梳理 , 而在人与事的记述、描摹、针砭和臧否 。 故考察诸如“礼法”这样的概念 , 可以由经学察其义 , 而由史学见其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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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孔子》(1991)剧照 。
大体言之 , “礼法”概念在史籍中的应用不出经学厘定的范围之外 , 惟史学与经学旨趣不同 , 其应用直指当下 , 因此也更具时代色彩 。 汉以后 , 皇权体制下的等级秩序业已牢固确立 , 与此同时 , 朝廷独尊儒术 , 立五经于学官 。 伴随此一过程 , “礼法”概念的正统性与日俱增 。
魏晋之际 , 士人谈玄 , 蔚为风尚 , 放达之士如“竹林七贤” , 其言论与行事恰与“礼法”概念所代表的正统性相悖 。
同样可以注意的是 , 礼法存废虽关乎国运 , 但在史籍所载的许多场合 , 讲论“礼法” , 针对的首先是个人行止 。 实际上 , “礼法”一词多见于“列传” , 用来描述传主的品行 , 即使涉及帝君后妃 , 也是如此 。
与“礼法”相连的俱为儒家德目 , 而这些良好的品性和品德 , 又总是同儒家理想的君子人格联系在一起的 。 事实上 , 在儒家看来 , 遵循礼法不仅有助于君子人格的养成 , 而且就是君子人格的一部分 , 甚至就是其外在表征 。 正是凭借“礼法” , 儒家区分出君子和小人两个基本范畴 。
“礼法”关乎德行、风教与体制 , 此固无疑义 。 而在以儒家经典构筑的世界观里 , 这一概念又因为与夷夏观念密切相关 , 而同时具有文明属性 , 甚而被等同于文明 。 《明史》载西南边疆形势 , 有“土民不识礼法 , 不通汉语”等语 , 透露出来的就是这样一种文明观 。 实际上 , 对内明君子小人之分 , 以德化民 , 对外严华夏蛮夷之辨 , 怀柔远人 , 既是历朝历代透过礼法刑政所欲达成的目标 , 也是华夏文明秩序据以建立和维续的基础 。
【礼法|道德有多重要?中国古代刑律的礼教化与去礼教化】着眼于此 , 亦可以说 , “礼法”所表征的 , 是某种由个人的道德修为 , 到家庭伦理、社会制度、国家体制 , 再到族群及国家间关系 , 乃至于天下文明的一整套秩序 , 其间虽涉及不同事物及主体 , 但又紧密无间 , 一以贯之 。 此一视野中的“礼法” , 甚至不仅仅是化人于无形的“德教” , 同时也是有形的强制性规范 。
形成于汉代的德主刑辅:礼、法相融
儒、法既然皆“务为治者” , 其学说自然都具有实践色彩 。 惟春秋末期以降 , 传统社会组织逐渐解体 , 社会生活的世俗化、破碎化日甚 , 物欲横流 , 世人以诈力相尚 。 在此种背景之下 , 注重理性、讲求效率、长于计算、最重功利的法家学说 , 便很容易成为各国变法的政策基础 。
故第法家多实行家:子产铸刑书 , 变法以救世;李悝相魏文侯 , “尽地力之教” , 所撰《法经》 , 开汉、唐法典之先河;吴起以兵家名 , 曾为楚国令尹 , 有著名的“吴起变法”;申不害为韩相十九年 , 行法、术之治 , 终其身 , “国治兵强 , 无侵韩者”;商鞅喜刑名法术之学 , 以李悝《法经》入秦 , 大举变法 , 富强秦国;而出于荀子门下的李斯 , 辅佐秦王赢政并六国 , 一天下 , 奠定郡县帝制 , 而令法家的事业达于登峰造极之境 。 海内初定 , 李斯又上书始皇帝 , 极言禁言、禁心之重要 , 因奏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 。 非博士官所职 , 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 , 悉诣守、尉杂烧之 。 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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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录片《从秦始皇到汉武帝》(2016)画面 。 图为剧中人物李斯 。
这一典型的法家政策 , 也将礼、法之间的对立和紧张推至极端 。 然而 ,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 , 秦虽备极强悍 , 却终二世而亡 , 这一巨变给人的教训似乎是 , 法家急功近利 , 其治国理念和政策固能奏一时之效 , 却非久长之计 。 史家谓其“严而少恩”“可以行一时之计 , 而不可长用也” , 诚为的论 。 虽然 , 继之而起的汉 , 几乎全盘承继了秦之政制 。 汉初诸帝实行的“无为”之治 , 不过是简朴少事、与民休息的社会政策 , 未及制度层面的改造 。
在制度的设计和实践方面 , 基于法家思想而构造的文吏政治仍居于主导地位 。 儒生广泛介入政治 , 与文吏相抗衡 , 进而援礼入法 , 重新确立礼的主导地位 , 是在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 。 此诚为中国古代政法思想及实践上的一大转折 , 而促成这一转变的关键人物 , 则是西汉大儒董仲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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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公元前179年-前104年) , 西汉哲学家 , 儒客大家 。
儒生之为一社会群体 , 以研习五经、传习礼乐见长 , 故于崇尚势力的战国和群雄蜂起的秦汉之际 , 无所用其长 。 然而 , 待到天下甫定 , 秩序建立 , “得天下”转为“治天下”之时 , 儒家的重要性便开始显现出来 。 秦始皇时即已征召儒生为博士 , 以儒术缘饰政事 。 汉家天下既久 , 更为儒家展示其政法理念提供了足够大的舞台 。 汉初 , 与黄老之学盛行同时 , 儒学亦得复兴 , 儒生日渐活跃 , 其政治上的影响力渐次显现 。 陆贾作《新语》 , 叔孙通制礼仪 , 贾谊、王臧等以儒术教太子 , 卫绾为丞相 , 以治申、韩、苏秦之言者乱国政 , 奏定罢举贤良 。 至武帝诏策贤良 , 董仲舒对以“天人三策” , 系统阐述儒家政治理念 , 一举奠定了汉政的意识形态格局 , 其影响至为深远 。
董仲舒的策对开篇即云:“道者 , 所繇适于治之路也 , 仁义礼乐皆其具也 。 ”继则云:“王者欲有所为 , 宜求其端于天 。 ”以礼乐为致治之道 , 仁义为政治之本 , 这是孔子以后儒家的一贯主张 , 故董子之言略无新意 。 然而 , 重新确立天的至上地位 , 将王道安置在天道的基础之上 , 这在子产讲出“天道远 , 人道迩” , 荀子喊出“制天命而用之”之后的西汉 , 却不仅是对早期传统的复归 , 也是一种基于传统的创新 。
董子对礼法问题的阐述 , 即在此天人关系的架构中展开:“天道之大者在阴阳 。 阳为德 , 阴为刑;刑主杀而德王生 。 是故阳常居大夏 , 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 , 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 。 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 。 ”
我们在这里看到先秦儒法之争的延续 , 只不过 , 西汉之时 , 厉行法家政策、将法家治国理念发挥到极致的秦政已然破产 , 而成为论政者引以为戒的一个反面典型 。 如此 , 董仲舒所代表的汉儒的法家批判 , 便有了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制高点 , 其关于古之王者以德善教化天下的论说 , 也就显得更有说服力 。 不过 , 董子申明仁义礼乐之道 , 反对任刑 , 并非简单地拒斥政刑 , 而是要摆正礼与法、德与刑的关系 。 天使阳出布施上而主岁功 , 使阴人伏于下而时出佐阳;阳不得阴之助 , 亦不能独成岁 。 ”
据此 , 德为刑之主 , 而刑为德之辅 。 德先刑后 , 德主刑辅 , 方能为治 。 在汉代 , 礼法、德刑的这种关系 , 在微观层面上的表现 , 则是以儒家经义断决疑狱蔚为风尚 , 而董仲舒本人 , 正是一位开风气之先的经义决狱的宗师 。
尽管在历史上 , 法出于礼 , 且广义的礼与广义的法颇多重合 , 但在精神上 , 礼与法指向不同 , 其功用亦异 。 故言礼者 , 注重人的心志与动机 , 以期正本清源 , 扬善抑恶 , 化民成俗 。 而在儒学传统中 , 坚执这一立场 , 并将其方法发挥到极致的 , 正是董子所传承的春秋公羊学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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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白居易》(1994)剧照 。
唐人白居易所辑《白氏六帖事类集》亦记有董仲舒经义决疑一例 , 其事与仁德有关:
君猎得麑 , 使大夫持以归 。 大夫道见其母随而鸣 , 感而纵之 。 君愠 , 议罪未定 , 君病恐死 , 欲托孤 , 乃觉之 , “大夫其仁乎!遇麑以恩 , 况人乎!”乃释之 , 以为子傅 。 于议何如?仲舒曰:“君子不麝不卵 , 大夫不谏 , 使持归 , 非义也 。 然而中感母恩 , 虽废君命 , 徙之可也 。 ”
为臣而废君之命 , 是一种性质严重的过犯 , 在继承秦制的汉代尤其如此 。 然而 , 董子却因为其纵麑系出于恻隐之心、一念之仁 , 而认为“虽废君命 , 徙之可也” , 这种大胆见解无疑是承自先秦儒家 。 董子又引据《礼记·王制》君子 “不麛不卵”之语指责大夫“不谏”为“不义” , 也同样颇具儒家底色 。
以经义为法典 , 以历史故实为判例 , 解释空间极大 , 要达成真正符合儒家义理且妥当可行的解释 , 对应用者心志、知识、经验、技巧均有很高要求 , 实属不易 。 故“陋儒酷吏 , 遂得以因缘假饰” 。 尽管如此 , 着眼于长时段的历史变迁 , 由董仲舒提出的“更化”议程 , 以及他亲力亲为的经义决狱实践 , 无疑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 , 在这个时代 , 业已分化的观念、制度和人群 , 将在一个新的基础上重新统合起来:礼与法并为礼法 , 德与刑合为德刑 , 儒生与文吏融合为士大夫 。 由此确立的礼法观念和德主刑辅格局 , 支配中国社会达二千年之久 。
清末变局之下的法与道德:礼、法不两立
中国历史上的礼与法 , 由混一而分化 , 再由对立而融合 , 历时久长 , 过程曲折 。 而自汉代以降 , 儒法合流 , 德主刑辅、以刑弼教的原则开始重新主导中国的政教思想和实践 , 其地位不可动摇 。 然而 , 19世纪末 , 西洋文明挟威力而来 , 列强环伺 , 国势颓危 , 面对此亘古未有之大变局 , 革新政教之变法终于不可避免 , 而在此过程之中 , 礼的支配性权威受到挑战 , 礼法之一体格局开始被撼动 。
光绪二十八年(1902) , 清帝发布上谕:“着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 , 按照交涉情形 , 参酌各国法律 , 悉心考订 , 妥为拟议 , 务期中外通行 , 有俾治理 。 ”中国法律近代化运动由此开启 。 此后十年间 , 修订旧法、制定新法之事渐次进行 , 围绕修法原则的取舍则争议不断 , 并在《大清新刑律》的制定过程中达于顶点 。 争议的焦点 , 正是礼、法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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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1840-1913) , 字子惇 , 别号寄簃 , 清末官吏、法学家 。 新法家代表人物 , 浙江吴兴人 。
光绪三十二年(1906)四月 , 修律大臣沈家本和伍廷芳将仿照西法编定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呈上 , 奏请试行 。 清廷将草案发下审议 , 观其于现下“民情风俗能否通行” 。 湖广总督张之洞据此上奏 , 以为该法“大率采用西法 , 于中法本原似有乖违 , 于中国情形亦未尽合” 。
张氏所言 , 正是我们熟悉的儒家礼法观 。 张氏以此为据 , 对移植之新法展开批评 , 则透露出中西古今两种法律传统内在的歧异和紧张 。 这种紧张在后来围绕《大清新刑律》草案展开的论辩中 , 变得更加突出 。
光绪三十三年(1907) , 中国第一部西式刑法典草成 , 名《大清刑律草案》 。 据沈家本奏称 , “是编修订大旨 , 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 , 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 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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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近代司法为背景的周星驰电影《算死草》(1997)剧照 。
然而 , 问题正出在“礼教民情”这一方面 。 翌年五月 , 学部率先复奏 , “以新定新刑律草案多与中国礼教有妨 , 分条声明 , 奏请饬下修律大臣将中国旧律与新律草案详慎互校 , 斟酌修改删并 , 以维伦纪而保治安” 。 这一主张在地方督抚及在京各部堂官中不乏呼应者 。 于是 , 宣统元年(1909)朝廷颁发上谕 , 特就新刑律修订过程中有关伦常各条做出规定 。
修正草案增入《附则》五条 , 以利新旧沟通 。 其中第二条有云:“中国宗教尊孔 , 向以纲常礼教为重 , 况奉上谕再三告诫 , 自应恪为遵守 。 如大清律中十恶、亲属容隐、干名犯义、存留养亲以及亲属相奸、相盗、相殴 , 并发家、犯奸各条 , 均有关于伦纪礼教 , 未便蔑弃 , 如中国人有犯以上各罪 , 应仍照旧律办法 , 另辑单行法 , 以昭惩创 。 ”
此种安排 , 名为保守纲常礼教 , 实际已将其边缘化 , 而欲将旧律有关伦纪礼教诸条另立单行法 , 专以对中国人 , 这从另一方面表明了新刑律去礼教的原则 。 因此 , 《修正刑律草案》始出 , 即引起礼教派人的讥评 。
劳乃宣以草案正文“有数条于父子之伦、长幼之存、男女之别有妨” , 以及《附则》规定旧律礼教条文另辑单行法适用中国人系“本末倒置”等因 , 要求将旧律有关伦常礼教各条 , 直接修入新刑律正文 。 沈家本则针锋相对 , 以《书劳提学新刑律草案说帖后》作答 , 逐条予以批驳 。 劳乃宣复以《管见声明说帖》回应 , 彼此往复论争 。
其间 , 劳派(即礼教派)与沈派(亦名法理派)亦发文参与争论 , 就法律移植过程中何者当存、何者当废诸问题 , 论辩不止 。 最后 , 草案被提交资政院审核、议决 , 众议员就其中“子孙对于尊长侵害之正当防卫”和“无夫奸”二条展开激辩 , 其程度达于白热化 。 事经报道 , 亦引致社会上的强烈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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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北京沈家本故居 。
本来 , 无论旧律新律 , 若就其整体观之 , 上述两条所涉内容亦属平常 , 然而自儒家立场视之 , 它们所自出的两个范畴 , 长幼和男女 , 恰是人伦之常道 , 政治之大体 ,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 以致针对这些条款所做的任何修改 , 都可能触动和改变古来立国的某些核心价值 。 故礼教派不遗余力 , 尽其所能 , 维护其不变 。 不过 , 就本文的兴趣点而言 , 礼教派与法理派在“无夫奸”问题上的论辩尤其值得关注 , 因为法理派在此问题上提出的论证 , 正是一条区分进而隔断礼、法的路径 。
所谓“无夫奸” , 特指在室女或寡妇与人通奸之行为 。 《大清律例·刑律·犯奸》条下云:“凡和奸 , 杖八十;有夫者 , 杖九十 。 ”此一规定 , 上承唐律 , 历代相沿 , 虽刑罚轻重有所变化 , 其为罪则一 。
然而 , 在沈家本主持拟定的新刑律草案中 , 和奸无夫妇女不复治罪 。 盖因对此等行为“径以社会国家之故科以重刑 , 于刑法之理论未协” 。 对治此种非行 , 实无须刑罚制裁 , “惟礼教与舆论足以防闲之” 。 此一修改 , 虽只涉旧律奸罪边际 , 却因触及礼教风俗 , 且引入新学 , 有开启变革的微妙效果 , 是以引来诸多指责 。 张之洞即指为破坏男女之别 , 其他签注作者也多持批评观点 。 然而沈家本仍坚持已见 。 在他看来 , 草案批评者每以维持风化立论 , 不过是“浑道德法律为一” , 不足为据 。 “防遏此等丑行尤不在法律 , 而在教化 , 即列为专条 , 亦无实际 。 ”
旧学出身的沈家本诸人 , 未必会以道德为“自由平等博爱之理” , 而将礼教贬为禁锢之具 , 但在教化属道德 , 道德与法律须两分 , 故礼、法不当混而为一这一点上 , 均持同样立场 。 而这种立场 , 其实出自19世纪西方之政治和法律理论 , 故而 , 将近代西方的“道德”和“法律”这一对范畴 , 套用于中国传统的“礼”“法”之上 , 并以之去透视、评判进而重新安顿现实秩序 , 不啻是以釜底抽薪的方式 , 彻底颠覆了传统的礼法观念 , 以及这种观念所指向的人间秩序 。
自此 , 礼、法之争为道德与法律之辨所替代 , 其实际的结果则是 , 无论观念上还是制度上 , 道德都被逐出法界 , 礼法观念更成为历史陈迹 。
盖因于道德与法律之辨中确立的“法” , 即非中国传统之礼 , 亦非中国旧有之法 , 而是出于近代西方而被推之于世界的一套个人权利法则 。 就此而言 , 清末礼、法之争 , 已经逸出传统礼、法之争的界域 , 不复为其所范围 , 而具有全新的意蕴 。 中国数千年绵延不绝的礼法观念 , 亦因此而被彻底抛弃 。 虽然 , 仔细审视中国法律百年来的发展 , 透过由现代政治和法律术语、概念、学说和理论层层包裹的政法制度及实践 , 传统思想观念的印记仍隐约可见 。
原文作者|梁治平
摘编|罗东
导语校对|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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