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夫妻一方婚内出轨 离婚时对方可否请求赔偿?
【婚姻|夫妻一方婚内出轨 离婚时对方可否请求赔偿?】导言: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这是夫妻间应当担负的责任和义务 。 但在现实生活中 , 夫妻一方婚内与他人“同居”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 。 若因此而离婚 , 无过错方是否可以获得赔偿呢?出轨并非法律术语 , 只有满足法律界定的“过错”法定情形 , 才能适用民法典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 即在离婚时 , 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案例:
王某与张某系夫妻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张某常年打工 , 生活在外 , 并与案外第三人共同生活 , 且生育一子 ,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 王某起诉离婚 。
法院认为 , 夫妻间应当相互忠诚 。 张某婚后这一行为既违反夫妻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 , 亦有悖社会公德 。 张某的行为给王某造成了精神痛苦 , 张某应当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 法院判决张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五万元 。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导致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解读: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有明确的法定情形:(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需要注意的是 , 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要满足以下构成条件:(1)过错行为属于上述法定适用情形之一;(2)因该过错行为导致夫妻双方离婚;(3)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无过错方 , 如双方均有过错 , 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意义: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将离婚损害赔偿严格限定为4种法定情形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采用“列举+概括”的模式 , 新增“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 。 这一细微的变化 , 更有力地保障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利益 。 这是立法的进步 , 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丹青王丽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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