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支付风险,央行拟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四 )
(二)支付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案件 , 或者发生非正常死亡、失联等异常变故 , 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发生客户个人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一次性涉及客户数量信息不超过5000条 , 且涉及客户数量不超过500户的;
(四)因突发情况导致支付业务中断或者功能故障 , 但不超过30分钟且影响支付业务笔数不超过10万笔 , 不会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
(五)涉及其他监管部门、司法机关通报的支付风险案件 , 或者被其他监管部门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的;
(六)支付机构在内、外部审计中被发现存在重大问题 , 可能影响支付机构经营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可能对支付机构造成影响或者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风险事件和紧急情况 。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九条(事前报告要求) 支付机构报告本办法第五条(一)至(三)项事项的 , 应当于实施或者生效前至少30个自然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
支付机构报告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事项的 , 应当于实施或者生效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
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实施计划 , 对公司经营、消费者权益、支付市场的潜在影响等 , 可能造成支付业务中断、功能故障或者其他负面影响的 , 还应当包括应急处置、舆情监测等工作预案 。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第十条(一类事项要求) 支付机构发生第七条所列一类事项的 , 应当在事项发生后2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时报告 , 并在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
第十一条(二类事项要求) 支付机构发生第八条所列二类事项的 , 支付机构应当在事项发生后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时报告 , 并在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
第十二条(事后报告内容) 事后报告事项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 说明事件的起因、时间、地点、过程、影响等内容;
(二)处置情况 。 涉及风险处置的 , 应当说明事件后续发展预判、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拟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内容 。 已完成处置的 , 应当说明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处置措施、处置效果、对事件的总结分析、后续加强管理的措施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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