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支付风险,央行拟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二 )
第四章监管与责任 , 主要对重大事项报告的考核通报、监督权力、支付机构内部工作机制、违规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 重点内容包括:一是工作机制 , 《管理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风险事件防控、处置等工作机制 。 二是违规责任 , 《管理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风险事件防控、处置等工作机制 , 未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报告重大事项的 ,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据2号令进行行政处罚 。
第五章附则 , 主要对解释权、施行日期进行了规定 。
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称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行为 , 提高支付市场风险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 , 维护支付市场稳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 支付机构报告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应当事前报告的重大经营事项 , 以及可能对支付机构(含分公司)自身经营状况、金融消费者权益、金融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应当事后报告的事项 。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不包含行政许可事项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报送的报告和报表等常规信息 。
第三条(报告要求) 支付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当一事一报 , 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 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错报 ,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支付机构应当与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保持沟通 , 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做好风险监测、防范和化解 。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 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
第四条(监管责任) 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监管责任人 。
支付机构分公司发生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 支付机构分公司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属地原则承担监督管理职责 , 并与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现信息共享 。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分公司是指支付机构为落实本地化经营、管理要求设立的 , 已在分公司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完成备案手续的分支机构 。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事前报告事项) 支付机构的下列事项 , 应当事前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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