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不是什么“佣金”都能赚的:帮人“取钱”还分红 三男子贪图不义之财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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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8月12日讯(采访人员 张建波)帮人“取钱”还能分红?这天上掉下的馅饼原来是不义之财。近日,三名男子因明知银行卡上的钱是诈骗所得的赃款,仍以此牟取“雇主”所付的取款报酬,构成诈骗罪,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7个月不等。
马某、高某和田某三人是老乡。2018年8月,马某在一次饭局上遇到了一个自称“六哥”的人,聊天中,对方称有赚钱的渠道,问马某是否愿意帮忙取钱,取出来的钱可以分10%的好处费给他。马某听后很心动,一口答应了。但接下来“六哥”的行为有点异常,先是给马某一部手机和两张银行卡,再交代马某如果需要取钱会通过该手机和其联系,并告诉其通过哪张卡取款,取完后交易地点另行通知。在马某的不断询问下得知,卡上的钱是网络诈骗款,因“六哥”取钱不方便,就想通过马某来完成此事。
考虑到所取款项是不义之财,马某也留了个心眼找来高某和田某两个帮手,讲明了卡上的钱款由来,为降低作案风险,需要找人合作。在得知赚钱方法如此轻松后,高某和田某决定和马某一起铤而走险。
2018年10月,马某接到“六哥”通知,要马上取出银行卡上的钱。马某接到消息后,立即联系了高某和田某,由高某和田某出面至ATM机取走了银行卡上的两笔钱款,分别是6000元和15900元。三人在扣除10%的好处费后,将剩余款项回流给了“六哥”。
【 贪图|不是什么“佣金”都能赚的:帮人“取钱”还分红 三男子贪图不义之财被判刑】随着诈骗案的破获,马某、高某和田某三人落入法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高某和田某参与诈骗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罚金1万元;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1万元;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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