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清理楼顶积水坠亡,家属向全楼业主索赔遭拒:你找错对象了
“人死为大”的传统思维一直根深蒂固 , 只要是死了人 , 大多数人很多时候为了息事宁人选择妥协 , 但这其实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 在法律的框架下 , 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 , 绝不是“谁死谁有理” , 主张是否能获得支持 , 需要完整的证据链和法律依据 , 是不能随意定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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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清理楼顶积水坠亡,家属向全楼业主索赔遭拒:你找错对象了】这不 ,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中院就终结了这样一起死亡赔偿责任纠纷案 , 虽然死者家属值得同情 , 但法律定责却不能儿戏 , 最终长沙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 , 驳回死者家属的上诉请求 , 维持了一审驳回死者家属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 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 也给类似案件起到了示范借鉴作用 。
死者刘某正值壮年 , 生前受雇于长沙市某物业公司 , 主要负责某小区包括某号楼在内的物业管理 , 以及电费、物业费的收取工作 。 因为一些原因 , 小区一直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 , 刘某所在物业公司与小区开发商约定的物业管理合同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 。
刘某受雇后一直参与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 也逐渐跟小区业主熟识 , 生活工作一直都很平静 。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 , 2018年的一次意外 , 不仅让刘某失去了生命 , 其家属还将某楼栋全部业主告上了法庭 , 也打破了小区和谐宁静的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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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日正值盛夏时节 , 因前几天的连续降雨 , 某楼栋的楼顶产生积水 , 于是该楼栋的就有业主前来邀请刘某处理积水问题 , 要说这也是物业管理的一部分职责 , 但在刘某上楼顶清理积水的过程中 , 因为不慎滑倒 , 从楼顶坠落下来 , 造成了刘某当场死亡的惨剧 。
刘某的死亡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 , 其亲属痛不欲生 , 认为业主找刘某清理楼顶积水是造成刘某坠亡的主要原因 , 该楼栋的全体业主应该为刘某的意外坠亡负责 , 进行赔偿 。
刘某家属的主张不啻于晴空响炸雷 , 顿时在业主中炸开了锅 。 业主们认为 , 刘某系物业公司员工 , 清理楼顶积水是其职责所在 , 再说其不慎意外坠亡 , 自身也有责任 , 怎么能将责任强加在业主们身上 , 这显然不能接受 , 大部分业主明确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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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协商不成 , 刘某家属便一直诉状将小区内某楼栋的全体业主都告上了法庭 , 提出81万元的索赔要求 。 刘某家属认为 , 刘某是接受小区某楼栋全体业主的委托 , 对该楼栋物业进行管理 , 刘某和业主之间是雇员与雇主的关系 , 刘某发生坠亡也是清理该楼栋积水 , 全体业主作为雇主 , 应当对其死亡承担责任 。
庭审中 , 业主们辩称 , 刘某一直是某物业公司的员工 , 业主们并没有与刘某之间直接形成劳动关系 , 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且刘某自身存在过错 , 据现场勘验结果显示 , 当天刘某是穿着拖鞋上楼清理积水的 , 楼顶长有青苔较滑 , 刘某作为物业管理专业人员 , 应当具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意识 。
业主们同时向法院申请追加某物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但后来刘某家属认为协商更有助于解决纠纷 , 于是申请撤回了诉讼 。 但在此后的协商过程中 , 因意见始终难以达成一致 , 刘某家属于2019年6月再次向岳麓区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被告众业主赔偿各项损失81万元 。
其实本案的焦点在于 , 刘某是否和某楼栋的业主们存在劳务关系 。 如果存在劳务关系 , 按照法律规定 ,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 , 某楼栋业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但如果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 , 刘某家属诉讼的主体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 其诉求自然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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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小区物业管理时由某物业公司负责管理这是基本事实 , 某物业公司与小区开发商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尚在有效期内 , 其真实性、合法性应当予以认可 。 刘某受雇于某物业公司 , 且有证据表明其为某物业公司的股东之一 , 其上楼清理积水应当认定为其正当的履职行为 。
刘某家属虽然一再声称刘某是受某楼栋全体业主委托对某楼栋进行管理 , 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在证明这个事实的存在 。 上述事实完全可以认定刘某与某楼栋全体业主并不存在劳务关系 , 其上楼清理积水的行为是其作为物业管理员的职责所在 , 因此刘某加速的诉讼请求 , 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难以获得支持 。
岳麓区法院在认真核查相关证据 , 审理后作出了驳回刘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 但刘某家属不服 , 遂向长沙市中院提起上诉 , 认为一审法院既然认定刘某是物业公司员工 , 就应当依法追加物业公司为案件当事人 , 但一审法院并没有追加 。
刘某家属上诉请求是否属实呢?其实看完前面的过程可以了解到 , 在一审过程中全体业主申请追加某物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刘某家属追加某物业公司为被告是合法行为 , 然而刘某家属在一审中并没有进行追加 , 还坚持撤诉 。 因此一审法院没有追加某物业公司参与诉讼 , 并无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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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的焦点主要围绕一审中是否应当追加某物业公司为被告的程序是否合法 , 某楼栋业主是否和刘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 但因刘某家属在一审中并未行事自己的合法权利 , 追加某物业公司为被告 , 并非一审法院之过错 , 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且劳务关系的认定有完整的证据链支撑 , 符合法定程序 。
据长沙市中院2020年8月11日消息称 , 最终二审法院对刘某家属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 , 维持了一审判决 。 刘某家属和某物业公司的纠纷可另案提起诉讼 。
刘某意外坠亡原本是件十分悲惨的事情 , 但却不能让无辜的人来为其死亡买单 , 这明显违背法律公平正义原则 , 刘某家属使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做法值得提倡 , 但诉讼对象却明显不对 , 败诉也是必然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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