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控股不等于控制”,锦江集团的解释能圆华联控无实控人之说吗?(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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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眼查
如此强横实力 , 却在华联集团持股方面显得异常“低调” 。 在华联控股回复中甚至看到 , 即便是明确了多方与锦江集团构成交错复杂的关联 , 但各方在前期却打下了一个“伏笔” , 即锦江集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在2019年7月29日生效的 。
2019年8月7日 , 锦江集团收到金研海蓝、金研海盛第一阶段股权转让款 , 而按照协议约定 , 锦江集团及其推荐的董事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和董事权利时 , 应以金研海蓝、金研海盛的意见为准 。
因此相关方认为 , 锦江集团自2019年8月7日起与河南富鑫、长安信托(河南富鑫、浙江康瑞与金研海蓝的股权转让协议当时尚未生效)就持有华联集团股权的事项不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
此外 , 在回应中锦江集团、河南富鑫、浙江康瑞还有另一番共同回复 。 其称 ,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华联集团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只有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 , 才实质触发了“华联控股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更”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①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华联集团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即有权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调整董事会结构和任免规则 , 进而实现控制);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华联集团51%以上的股权 , 且有权推荐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人选 。
综上所述 , 控股权并不等同于控制权:锦江集团、河南富鑫及长安信托(浙江康瑞)转让前虽合计持有华联集团53.6866%股权(工商显示合计股权比例为53.6865%) , 但从华联集团目前的股权结构、公司章程和治理结构来看 , 锦江集团、河南富鑫及长安信托(浙江康瑞)无法控制华联集团 , 实际上也从未控制过华联集团 , 因此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通过华联集团拥有华联控股控制权的情形 , 并未触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及要约收购的义务 。
不管锦江集团情形如何 , 其前期“低调”后期打算退出也是不争的事实 , 而准备接手的杭州金研 , 将成为市场新的聚焦 。 华联控股未来如何 , 界面新闻将持续跟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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