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资本论|电视台卖版权、权利滥用一个影响数百万影视从业者的法案正在推进


作者/ 邓颖翀
一个影响数百万影视从业者的草案正在悄然推进 。
酝酿近十年的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最近公布了全国人大一审稿内容 。
如果你在文娱行业从业超过八年 , 那么你应该还记得 , 早在2012年国家版权局就《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二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时 , 就曾因“二次付酬”“作者署名”等相关法条引发中国电视剧制作协会、以华谊兄弟为代表的制作公司们与中国导演协会 , 以及摄影、灯光等影视产业链上的各种从业者之间的论战 。
历经8年 , 最近公布的一审稿内容早已将此前的争议法条进行修改 。 然而小娱却发现 , 一审稿中同样暗藏着两条对文娱行业影响深远的法条 , 已经被行业广泛关注 。
其中第四十五条法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载有节目信号享有下列权利:许可他人转播;许可他人录制以及复制;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
娱乐资本论|电视台卖版权、权利滥用一个影响数百万影视从业者的法案正在推进
本文插图

也就是说 ,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未来也将成为版权市场中的“甲方” , 与现有的版权发行商甚至是原版权方们一同争夺版权市场 。 届时为了夺取市场 , 很可能发生压价的情况 , 最终不仅本就承担巨大风险的出品方利益或将受损 , 整个版权市场也可能变得更加混乱 。
除此以外 , 第五十条法条同样对著作权方不利 。 该法条规定:“滥用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 扰乱传播秩序的 , 由著作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予以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 。 ”
目前 , 国内版权保护力度尚且不够 。 去年国内各级版权执法部门同网信、通信、公安等部门联手开展的“剑网2019”活动中 , 就删除侵权盗版链接110万条 , 收缴侵权盗版制品1075万件 , 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450件等 。
娱乐资本论|电视台卖版权、权利滥用一个影响数百万影视从业者的法案正在推进
本文插图

在盗版如此猖獗的情况下 , 《著作权法》一审稿开始限制著作权方的权益 , 况且“滥用”和“扰乱传播秩序”概念模糊难以清晰界定具体范围 , 日后如果有被侵权的版权方起诉盗用版权的一方时 , 这条法案或许可以成为后者的保护伞 , 让他们的不法行径避开法律的制裁 。
这些可能造成的后果 , 相信大家都不愿意看到 。
当电视台成为天然版权方 , 出品方还怎么卖版权? 《著作权法》一审稿之所以如此倾向于保护广电 , 确实有因可循 。
小娱曾在《湖南年广告跌至60亿、节目2亿封顶 , 综艺招商三大决战打响!》一文中提到 , 去年湖南卫视的广告收入已经降到60亿 , 在此之前的两年 , 该数据分别为100亿和80亿 。 其他电视台的情况也大抵如此 , 收入正大幅缩水 。
“现在的市场已经非常不利于电视台的生存 , 除了头部几家还在大量采购节目以外 , 其实很多电视台已经失去采购的能力 。 ”某版权公司创始人何平向小娱感叹道 , “现在市级台基本上就不买电视剧了 , 更别说县级台 。 华策创办的早年间 , 工作人员还会背着录像带坐着火车一个县一个县到处去卖节目 , 现在这可能吗?”
基于这种情况 , 不难理解这条法条的初衷 , 然而这样就能解决问题么?
假使一审稿通过 , 那些把版权卖给电视台 , 在电视台上播出的电视剧、综艺和体育赛事等如果想要在视频平台或者其他内容平台上同时或者二次播放时 , 不用经过版权方许可 , 电视台就可以将版权作品的信号进行再次许可销售 。
这样确实可以增加电视台的收入 , 但对于制作方、视频平台和观众 , 乃至整个文娱行业而言 , 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
“制作方要求多一点发行窗口是无可厚非的 , 更何况视频平台的购买力显然高于电视台 。 ”某版权公司从业人员沈星感叹道 。 可见视频平台对版权方收入的重要性 。 以腾讯视频为例 , 去年播放量排名前五的电视剧中有三部是网台剧 , 相信给版权方带来不少收入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