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男子当庭吃掉证据罚五千元,手写认错书:都是紧张害怕惹的祸
近日 , 在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开庭过程中 , 被告杨某为了销毁证据 , 竟然将原告出示的一份纸质协议证据给“吃了” 。 因为杨某的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 ,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决定对杨某处以5千元罚款 。
据介绍 , 2019年11月 , 范某将自己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某广场的商铺转让给杨某 , 双方约定转让费为31万元 。 现该商铺正常营业中 。 但杨某却迟迟不支付转让费 , 范某多次催要无果后 , 向金水区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杨某依照协议支付转让费 。
庭审过程中 , 原告由其代理人出庭 , 被告方则由杨某本人应诉 。 在庭前交换证据时 , 原告代理人将证据(协议书)原件交给被告杨某 。 杨某在查看证据时 , 突然将该协议书吞入口中 , 毁灭证据 。
由于杨某的行为妨害了诉讼秩序 , 影响了案件事实认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毁灭书证 , 法庭对杨某作出罚款5千元的处罚决定 , 并宣布了对他的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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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到法庭后非常紧张害怕......吃掉了协议书,我已经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杨某当庭缴纳了罚款 , 并在认错书中这样写道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 ,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 , 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郑州男子当庭吃掉证据罚五千元,手写认错书:都是紧张害怕惹的祸】法官提醒 , 法院案件审理具有严肃性 ,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 否则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轻则罚款、拘留 , 重则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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