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林普法|七个真实案例:乘客出事故后,本车交强险赔不赔,不一定!
_本文原题:七个真实案例:乘客出事故后 , 本车交强险赔不赔 , 不一定!
对于乘客在交通事故中 , 被自己所乘坐的机动车 , 碾压致伤或者致死的情形 , 其能否转化为本车交强险赔付对象的第三者 , 在司法实务中 , 各地的判例并不一致 。 现将有关案例汇总如下:
案例一【来源于⑴】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 , 意识到车辆发生故障 , 检查未果后 , 继续驾车行驶 。 而后 , 该车发生刹车故障 , 车上的其他乘坐人员在获得驾驶员默认许可后跳出车辆 , 并因此受伤 , 遭受经济损失 。 上述车上人员的跳车行为 , 系在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所实施的自救行为 , 并无不当 。 在车上人员跳出车外时 , 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人员 , 且并非肇事车辆的交强险被保险人 , 故属交强险的赔付对象 , 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承保人应对该受害人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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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来源于⑵】
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搭载受害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发生前 , 受害人位于机动车内 , 系车上人员 。 但交通事故发生时 , 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受害人因车门在碰撞过程中开启 , 致其被甩出车外一侧公路水沟中死亡 。 法官认为 , 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处于机动车外 , 故受害人的身份从车上人转化为第三者 。 该案中 , 不以受害人因何原因致其在地身处保险车外而改变其第三者身份 。
案例三【来源于⑶】
被甩出车外受伤的乘车人 , 在事故发生前为车上人员 , 被甩出车外后在车外受伤系其被甩出车外的必然结果 , 其虽在车外受伤 , 但导致其受伤的事故发生时 , 其为车上人员 , 并非交强险赔付的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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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来源于⑷】
驾驶人驾驶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时 , 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侧翻 , 车上乘客被侧翻的车辆碾轧 。 经交管部门认定 , 驾驶人负全责 , 乘客无责任 。 法官认为 , 乘客在事故发生前为车上人员 , 但事故发生之时因其驾驶人的失误 , 导致车辆侧翻被肇事车辆碾轧 , 属于交强险赔付的第三者 。
案例五【来源于⑸】
车上人员被甩出后 , 随后事故车辆撞向路边护栏侧翻 , 被甩出人员又被侧翻的车辆压死的 。 法官认为 , 保险事故发生的瞬间 , 应指受害者受到伤害的瞬间 , 而非危险发生的瞬间 。 保监发[2000]102号文件中“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意外事故 , 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 , 落地后被所乘车辆碾压造成自身伤亡的情况 , 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范围” 。 但该文件被保监发[2005]18号文件所废止 , 故该案中的被甩出人员 , 属于第三者 , 交强险应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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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来源于⑹】
2016年某日 , 段某玲驾驶在有效期间内的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 , 由于拖拉机制动不良 , 致使车辆在下坡路段失控 , 乘坐人蒋某美在拖拉机失控滑行的过程中 , 从后排车门跳车 , 被车轮碾压致死 。 段某玲在赔付了蒋某美家属二十三万余元后 , 找人保财险重庆高新区营业部理赔 。 人保重庆高新区营业部认为蒋某美系车上人员 , 不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拒赔 。
重庆梁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美在跳车时交通事故尚未发生 , 其身份已经转化为本车人员以外的人员 , 遂判决交强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支付保险金11万元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1款及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5条的约定来看 , 不论是立法上还是本案合同条款中 , 均已明确将本车人员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排除在了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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