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指出 , 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 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 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 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 。 据此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 , 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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