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伦天谕律师事务所|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 二 )
3、工资总额的构成
根据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 , 对劳动者工资总额的组成予以了明确规定 , 即劳动者工资主要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该规定还对以上六种工资组成部分的具体内涵及外延进行了相应规定 。 在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里 , 明确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
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职工债权种类不多 , 且在规定上与既往其他与职工债权及劳动报酬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一定的理解冲突 。 例如上述《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不属于“工资总额”的项目 , 是否属于企业破产法规范的职工债权?对该部分的种类项目 , 如何适用现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受偿?有待于进一步讨论 。
4、福利费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 ,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 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 企业职工的合法福利待遇 , 例如 , 取暖费、丧葬补助费、交通补助、独生子女费、电话补助等 , 是否属于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 , 实践中有争议 。
笔者认为 , 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的基本逻辑应是保障职工债权人生存所必须 , 故倾向将上述福利费不认定为职工债权 。
三、职工债权的申报与审查
《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不必申报 , 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 , 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 , 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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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 职工债权无需职工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申报 , 立法采取的是管理人依职权调查的模式 。
四、职工债权的公示问题
职工债权由管理人负责调查 , 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 可以在企业经营所在地予以公示 , 同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亦可同步公示 。 关于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的公示问题 , 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 , 在清偿顺位上与职工债权一致 , 实践中可以与职工债权一同予以公示 , 但在性质上需注明为代偿款 。
参考文献
[1]王卫国:《破产法精义》 ,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
[2]徐根才:《破产法实践指南》第2版 , 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
【大伦天谕律师事务所|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3]王欣新主编:《破产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2版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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