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学汇】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鲜明中国特色( 四 )


4.正视存在问题 , 修改不当的侵权责任规则
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 , 立法者正视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规则的问题 , 采取具体措施予以完善 。 例如 , 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规则 , 侵权责任法第87条确实存在问题 , 各界强烈要求进行改进 。 立法者正确处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与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 对单纯的“连坐式”补偿规则进行了全面修改 , 特别强调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 造成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规范 , 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公安等机关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义务 , 将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规则的适用降到最小的可能性 , 并赋予承担了补偿责任的建筑物使用人在查清责任人后享有追偿权 , 纠正所谓“连坐”的消极后果 。 在不动产倒塌损害责任中 , 侵权责任法第86条只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过于绝对化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增加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的但书规则 , 将绝对责任改变为过错推定责任 , 更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 。
5.救济权利损害 , 保障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行为自由
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 既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来实现 , 也通过赋予民事主体以行为自由来实现 。 在保护民事主体自由方面 , 就是对正确行使权利的行为予以保护 , 即使造成他人损害也不承担责任 。 侵权责任法对免责事由规定不足 , 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保护不够充分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增加规定自甘风险和自助行为作为免责事由 , 并且强调“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使民法典总则编、侵权责任编、人格权编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形成完整的体系 , 使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得到更好的保障 。 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 ,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绝对责任条款 , 不得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 过于苛刻 , 限制了动物饲养人的行为自由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46条改变了这一规则 , 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 , 可以减轻责任 , 平衡了行为自由与侵权责任承担之间的利益关系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学汇】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鲜明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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