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新闻|飞机低飞坠毁直接经济损失达93万 驾驶员持学生执照

【上游新闻|飞机低飞坠毁直接经济损失达93万 驾驶员持学生执照】_本文原题:四川金堂小飞机撞钢索坠毁调查报告:驾驶员仅持学生执照载客违法飞行)
8月4日 , 上游新闻从中国民航四川安全监管局获得了今年5月31日发生在成都市金堂县的一起通航飞行事故的调查报告 。 调查报告显示 , 驼峰通航公司的这起飞行事故 , 共造成驾驶员和乘客两人重伤 , 飞机损毁 , 直接经济损失93万元 。 事发时飞机飞行高度不仅低于最低安全高度 , 飞行员也仅持有学生驾驶员执照 , 禁止载客 , 事发时为违法飞行 。
上游新闻|飞机低飞坠毁直接经济损失达93万 驾驶员持学生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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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 , 坠毁飞机大致飞行路线图 。 图片来源/民航四川监管局调查报告
沱江低空飞行撞钢索坠毁
据红星新闻今年5月31日报道 , 当天上午10点50分左右 , 一架属于驼峰通航的小型飞机在飞行过程中 , 坠毁于五凤溪古镇附近的沱江河道中 。 现场目击者曾对采访人员表示 , 飞机在飞行中可能碰到了跨江悬索而跌落河中 。 驼峰通航方面曾对媒体表示 , “人没事 , 飞机是突发故障 , 成功迫降 。 ”
今年7月14日 , 中国民用航空四川安全监督管理局航空安全委员会 , 就这起通用航空一般事故出具了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报告 , 认为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事发航空器驾驶员在仅持有学生驾驶员执照、禁止载客的情况下 , 单独驾驶航空器载客飞行 , 且在飞行期间飞行高度低于《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关于最低安全高度的要求 , 刮碰到横跨沱江滑索的钢缆 , 最终坠机 , 导致机上2人受重伤 , 航空器损毁 , 直接经济损失93万元 , 构成一起人为责任原因通用航空一般事故 。
事故报告披露 , 2020年5月31日 , 驼峰通航B-1ONC飞机在川协2号空域执行金堂起降点至五凤溪空域往返体验飞行任务 。 当天10点45分 , 飞机从金堂起降点21号跑道起飞 , 机上共有2人 , 分别为飞机驾驶员刘某和乘客郑某 。 起飞前 , 飞机高度表指示被调整到0米(即飞机高度指示的高度为金堂起降点对应的场压高度) 。 起飞后 , 金堂起降点指挥员该机一边脱离起落航线 , 直飞五凤溪空域活动 。 10点47分 , 飞机保持场高约200米 , 空速约150km/h , 飞至金堂县五凤镇上游村附近的沱江上空后开始下降高度 , 顺沱江飞行;10点48分 , 飞机开始沿沱江乱石滩转弯 , 之后飞机保持稳定高度沿江面飞行;10点49分 , 飞机沿罗坝村附近的沱江第一湾转弯后 , 快速拉升高度 , 撞上横跨沱江滑索的钢缆 , 坠入江中 , 漂浮于水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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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 , 飞机坠江事发现场 。 图片来源/民航四川监管局调查报告
飞行员多处骨折下肢截瘫
飞机坠毁后 , 飞机驾驶员刘某和乘客郑某被金堂县淮口镇救援人员从飞机中救出 , 后转院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进行检查医治 。 飞机驾驶员刘某胸骨、骸骨骨折 , 胸椎和腰椎体爆裂性骨折 , 下肢截瘫 , 住院32天 。 乘客郑某胸骨骨折 , 胸椎和腰椎体爆裂性骨折 , 住院46天 , 两人伤情均构成重伤 。
经现场勘察 , 结合目击者和救援人员拍摄的视频、图片综合判断 , 该机坠机点位于金堂县淮口镇罗坝村附近的沱江江面 , 距金堂起降点跑道中心点206度大约6.2公里处 , 在坠江点上游约100米处有一条东西走向跨江滑索 。 飞机坠水后 , 机体完整 , 机身朝上 , 浮于水面 , 座舱顶盖上及左机翼缠绕钢缆 。
救援过程中 , 救援人员为救援机上人员剪断钢缆 , 打开座舱顶盖 。 经现场勘察 , 坠江飞机两片螺旋桨折断、发动机整流罩破损 , 机身大梁从座椅后侧裂开 , 钢缆从座舱顶盖后方穿过 , 驾驶舱内GPS定位仪遗失 。
事故调查组对事发时驾驶飞机的飞行员刘某进行访谈后得知 , 5月31日当天 , 刘某突然接到公司指派的飞行任务 , 在基本没有做飞行准备的情况下 , 驾驶飞机升空执行了两次飞行任务 。 第二次飞行时 , 刘某在飞行中发现白色鸟群 , 为躲避鸟群 , 缓慢下降高度 , 躲过鸟群后转弯平飞过程中突然发现滑索 , “下意识拉杆 , 随后撞到钢缆 , 并失去意识” 。
持学生驾驶员执照不许单飞和载客
民航四川监管局的事故报告分析认为 , 飞机驾驶员刘某虽然具有军航飞行经历 , 但其飞行经历没有通过军民航飞行经历转换认可程序进行转换认可 , 其原有飞行经历未被民航认可 。
事发当日 , 刘某仅持有学生驾驶员执照 , 禁止载客 , 同时坠江飞机仅持有限用类航空器适航证 , 与民航相关要求不符 。 刘某与驼峰通航签订驾驶员执照培训合同(固定翼类)后 , 未进行类别执照训练 , 也未被允许单飞 , 其单独驾驶飞机载客飞行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注意到 , 除了飞行员刘某违法飞行之外 , 还存在低于最低安全高度飞行的情况 。 调查报告中指出 , 飞机驾驶员刘某不清楚所飞空域飞行高度限制 。 刘某描述的遇鸟群位置 , 其飞行高度已大致指向零高度 , 地面目击者已经可以看到机上人员戴有墨镜 。 调查组由此确认 , 飞机飞行高度在乱石淮河弯处已经明显低于150米 , 并在之后的飞行过程中一直明显低于150米 , 这是导致飞机刮碰到跨江滑索钢缆的直接原因 , 相关行为已经违反了民航法规 。
调查报告中的结论部分指出 , 事发航空器驾驶员在仅持有学生驾驶员执照(禁止载客) 的情况下 , 单独驾驶航空器载客飞行 , 且在飞行期间飞行高度低于《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关于最低安全高度的要求 , 刮碰到横跨沱江滑索的钢缆 , 最终坠机 , 致机上2人受重伤 , 航空器损毁 , 直接经济损失93万元人民币 。 根据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 该事件构成一起人为责任原因通用航空一般事故 。
民航四川安全监管局要求驼峰通航公司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 , 认真分析公司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 , 总结经验教训 , 以案为鉴 , 深入开展以“三个敬畏”为核心的安全教育和作风建设活动 , 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 定期组织公司各部门 , 深入细致地排查公司运行许可、人员资质、飞行训练和作业管理等工作在手册程序、岗位职责、培训、 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缺陷和不足 , 及时完善相关防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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