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北京二中院法官话“军婚”
军人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 , 肩负着神圣的职责 。 保障军人婚姻中的合法权益 , 维护军人家庭关系稳定 , 不仅能够使军人全身心投入到国防安全建设当中 , 也符合国家与人民的根本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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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的范围及军婚的概念
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藉的干部与战士 , 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与战士 。 在军队工作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其他人员及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均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畴 。 军婚是指现役军人与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之间婚姻关系的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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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军婚保护方面的现行法律规定
1.在民事法律方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 须得军人同意 ,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 应当征得军人同意 , 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相关适用的对象是现役军人及其配偶 , 适用上述规定应当注意: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指同现役军人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 , 并领取结婚证的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 。 若双方均为现役军人 , 或现役军人向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 , 不适用上述规定 。
(2)“须得军人同意”的理解
该规定系对军人利益保护的原则性规定 。 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 , 如军人坚决不同意 ,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不能准予离婚的 , 但可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处理 。
(3)“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不适用上述规定的限制
需要指出的是 , 不能将上述规定理解为只要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 , 法院就不能判决离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 ,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指:(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 若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 , 但具有上述重大过错 , 法院是可以判决准予离婚的 。
(4)关于财产分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十四条对哪些财产属于军人个人财产 ,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规定 。 军人因身体伤残等原因产生的损害赔偿以及因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获得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等 , 该款项具有特定性及个人专属性等特征 , 应认定为军人的个人财产 。 军人离、退休 , 复员转业时 , 国家通常会发给其一定数额的金额补贴 。 在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时 , 将发放的费用按年份分成若干等份 , 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应的款项 , 为夫妻共同财产 , 除此之外的部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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