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五|《永乐大典》中的《宣城志》辑考(二)
_原题是:《永乐大典》中的《宣城志》辑考(二)
作者:童达清
(五)仓廪类
《永乐大典》卷七五0七:常平仓 , 在东仓门 。 景德三年 , 臣僚请于京陕、河南北、江淮、两浙各置常平仓 , 缘边州不置 。 每岁夏秋加钱收籴 , 贵则减价出粜 。 康定元年 , 诏复义仓 。 熙宁四年 , 河北提刑王广廉乞将天下广惠仓并入常平 , 诏从之 。 绍兴二年 , 有司请复常平法 , 德音宣谕 , 常平之法岁久多弊 , 令复置官 , 可明谕天下 。
常平仓 , 是古代政府为调节粮价、储粮备荒以供应官需民食而设置的粮仓 。 宣城之常平仓屡建屡废 , 至清嘉庆时也已久废 。 此条仅言两宋事 , 当出嘉定《宣城志》 。
《永乐大典》卷七五一六:
元际留仓 , 旧志 , 在县治东 , 今察院基是也 。 国朝洪武十年 , 创于县治仪门外之西 , 元尉司旧址也 。
元际留仓 , 旧在三友坊 , 基存屋废 。 国朝洪武十年 , 建于弦歌坊之西 。
际留仓是元朝仓廪的专用名称 , 此二条并列 , 前者当为宁国府属 , 后者为宣城县属 。 其沿革今府、县志均无记载 , 万历《宁国府志》卷七《官次志》:“际留仓在预备仓侧(厫八) , 永乐中知县谭青建于鼓楼西 。 ”可见大概在洪武末年 , 府、县两属之际留仓已废 , 故永乐中有迁建之举 。 此二条当出洪武《续宣城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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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济类
南宋嘉定六年(1216)二月二日 , 江南东路转运副使真德秀上奏劾宁国府知府张忠恕峻急苛暴 , 侵吞赈灾米粮多达六万一千余石(详见《西山文集》卷十二《奏乞将知宁国府张忠恕亟赐罢黜》) , 奉旨以提举江东路常平茶盐公事李道传权知宁国府 。 因宁国府知府张忠恕在任内“受纳夏税秋苗 , 不用文思斗斛 , 而用私制宽大斗斛 , 两岁以来 , 加增收耗 , 尤甚于前 , 总而计之不啻多量一倍以上” , 宣城县民王悫等状诉朝廷 。 故李道传甫一上任 , 即奏请朝廷颁下文思斛斗样式 , 重铸文思斛、斗、升各五十只以供官用 , 另造斛、斗、升各三只以供民用 。 洪武《续宣城志》完整地记叙了这一历史过程 , 原文过长 , 但因此资料实是研究宣城地方史乃至我国经济史的珍贵史料 , 故不忍割舍 , 兹据《永乐大典》卷七五一二全文迻录于下:
嘉定诸仓斛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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斛内刊记:“嘉定九年三月 , 宁国府照文思院降下铜式 , 新置造斛 , 铁锢加漆 , 今后受纳非此斛不得行用 , 江东提举权府事李押 。 ”斛一边写:“斛系众手杂造 。 外高则围径短 , 外低则围径长 , 审较之时 , 又加裁剸 , 故斛微有不同 。 今措置每斛各以尺为准 , 斛外自口至墙底高一尺二寸七分 , 斛内自口至底面深一尺二寸八分 。 ”
“嘉定九年三月 , 宁国府造文思院斗 , 用此受纳 。 提举兼权府事李押 。 ”“斗外自口至底三寸九分 。 斗内自口至底面深三寸三分 , 明里口方九寸 , 明里底面方五寸六分 。 ”
嘉定九年 , 权府李提举道传以郡仓取民无艺 , 斛斗增多近二石六斗 , 于是造斛 , 每石除一省石起发纲解外 , 转运司耗米二升 , 本府得用米六斗三升 , 应郡官不许搔扰 。 其榜曰:
照对近据宁国府宣城县民户王悫等状 , 诉本府每受纳民户苗米 , 妄收加耗等米及将义仓衮同正苗收耗 , 又用大斛大斗交量等事 。 行司送佥厅审问 , 并唤上本府都吏并各案承行人及专攒斗级等人 , 齐抱文案簿历千照 , 据各人供具逐项事由 , 具呈奉提举权府大著郎中 。
台判:文思院斛斗天下所同 , 朝廷颁降铜式付之 , 提举司正欲责之以同量之事 , 而宁国府循习旧例 , 受纳人户苗米不用文思斛斗 , 当今同轨同文之世 , 岂宜有此?当职久闻此弊 , 今来兼权府事 , 遂因民词 , 穷究弊端 , 押上都吏本案专攒斗级等人 , 齐累年案牍 , 并见用斛斗 , 同下状人王悫等赴本司佥厅点算较量 , 具得其实 。 又再送本府佥厅子细契勘 , 皆无异同 。 据下状人供 , 以为两石六斗之米 , 方可输纳苗米一石 。 初怪其说 , 以为不应至此 。 既而取斛斗较之 , 则本府见用受纳之斛 , 比之文思斛加一斗四升八合;本府见用受纳之斗 , 比之文思斗加八升 。 本府自来受纳苗米正耗一石上 , 加府耗又暗点押字扫卓等非法无名之耗共五斗四升 , 通计一石五斗四升 , 而皆以大斛大斗量之 , 积累其数 , 盖已过倍 , 而执概之人高下其手者 , 又不与焉 , 则民之受困盖可知矣 。 以斛斗考之 , 其害于民者如此;而以案牍考之 , 则多取数盖不尽归于官 , 持为胥吏皂隶肥家之资 。 昨来转运提举司 , 常以此事行下 , 而本府以谓府中自来支遣军粮斛 , 与文思斛不同 , 若文思斛受纳 , 则支遣军粮未免有贴陪之数 。 照得本府军粮斛比文思斛每石系加一斗二升 , 以苗米额理正耗二十六万三百余石有奇 , 而支遣军粮每月三千二百石有奇 , 成年计三万八千四百余石 , 安得以三万八千四百余石支遣 , 每石加一斗二升 , 而使二十六万三百余石受纳 , 皆用加一斗四升八合之斛与夫加八升之斗乎?何况军粮支遣不须贴陪 , 自有可以那融之策 。 今考究近来三年苗米收支数 , 且以嘉定六年中熟年分计之 , 据都吏等人供 , 当年除检放三万二千一百余石 , 又除零欠二万八千五百余石 , 又除芜湖寄纳仓对拨起解并诸县科拨官兵粮俸并折纳造酒糯米并本府理折苗钱之外 , 其本府城下并水阳仓、南陵县、常丰仓三处 , 共实纳到十一万八千九百余石 。 据都吏等人供 , 正耗府耗等共收十八万六千四百余石 , 系受纳斛纽当文思斛共二十万九千余石 。 本府当年起纲军粮 , 但干支遣共合支二十四万石 , 除上项实有二十万九千余石外 , 少米三万余石 , 系将措置职田米对拨芜湖县寄纳起过 , 常平圩租对还省仓米 , 凑足支遣 , 尚少六千余石 , 则每月回籴军粮食不尽米以足之 。 据此所供 , 则当年苗米所收 , 止是通计 , 正耗府耗等二十万九千余石 , 此外别无收支 。 而逐人却用大斛大斗量民户之米 , 盖正耗以石计者 , 则用加一斗四升八合之大斛量之外 , 余府耗及暗点押字扫卓等米五斗四升 , 既无斛可量 , 则以加八之大斗量之 , 计此大斛大斗所收到二十万九千余石上 , 多取近四万石 , 不知此米何在?况受纳之际 , 弊病百端 , 皆出逐人之手 , 而受纳官临时加点 , 又有出于前来细数之外者 , 不知此米又归何处?上不在官 , 下不在民 , 专为胥吏、皂隶肥家之资者 , 其数盖不胜计 。 向来本府曾不之察 , 而贴陪军粮为疑者 , 其亦缪矣 。
论至此 , 使人扼腕 。 但以积久之事 , 不欲穷治 , 且自今日与之更新 , 今来准朝廷铜式新造文思斛、斗、升 , 以供本府并诸县诸仓受纳 , 每苗米正耗一石上 , 所有府耗及加点押字暗耗扫卓等 , 旧来系取五斗四升加八之斗 , 今来斟酌从中取六斗五升文思斗 , 除外更无升合之取 , 庶几在官在民 , 两无所伤 。 若以嘉定六年实理十一万八千九百石苗数言之 , 可得正耗十九万六千余石 , 又加以职田、圩租、回籴米万余石 , 则当年二十四万石支遣 , 止少一万余石 , 不过更理数千石正苗 , 然后理折苗钱 , 而折苗余数尚足供用 。 然此止以嘉定六年中熟年分言之 , 若遇大稔 , 所入又不止此 。 设或岁歉 , 所收须减 , 而纲运亦随之而减 。 如此则依法用文思斛斗 , 止是革去吏胥专斗蚕食之弊 , 有便于民 , 何损于官?其合行事 , 并判于后 。
一、本府旧来受纳斛斗既非合法 , 不当存留 , 今委权录参施承奉就本府设厅前尽数毁擗 , 内留斛、斗各一只 , 大字书刻“此系宁国府旧来违法不可行用斛斗” , 解赴提举司为照 。 其外县外仓旧斛旧斗 , 亦尽数索上 , 准前毁擗 , 如有敢私自藏者 , 许人户告首 , 送狱根勘 , 定行决配 。
一、宁国胡主簿新造文思斛、斗、升各五十只 , 充府县诸仓受纳使用 。 其斛、斗、升 , 并立千字文号 , 大字书写“嘉定九年三月置造 , 铁锢加漆 , 今后受纳非此斛斗 , 不得行用” 。 并更依造斛、斗、升各三只 , 给付民间照用 , 令寄居士人民收藏 。 其斛、斗、升亦一体排立字号 , 其斛、斗、升字号并于版榜该载 。 今来斛斗既定 , 每遇受纳 , 令民户自行概斛 , 所有斗许用斗子公平交量 , 不得颗粒装带 。 如违 , 仰人户经监司陈理 。 其外县外仓准此 。
一、义仓在法不应收耗 , 兼寻常所申提举司帐藉 , 即无义仓颗粒之耗 。 照得义仓随苗带纳 。 本为不欲分钞 , 令受重为烦扰 。 今来本府却以衮同正苗受纳之故 , 将义仓米一例收耗 , 又有不即分隶之弊 , 实非法意 。 今既民词乞行分收 , 合从其便 。 自今义仓米 , 别就常平仓受纳 , 不得颗粒收耗 。 如有违法收耗者 , 许人户经监司陈诉 , 不以多少 , 一行合干人并行决配 。 其外县所受准此 。 仍许人户合零就整 , 斗钞交纳 。
一、本府军粮斛斗 , 各留三只 , 委胡主簿于上大字刻“此系军粮斛斗 , 不得他用” 。
一、受纳多取之弊 , 正缘蚕食者众 , 今来合行拣汰 。 内存留专知一名、攒司一名、家人并叫钞家人共六名、斗级一名、斗子五名、贴量四名、送匙匣并充场子共一名、门子一名 。 今本府佥厅点名选留 , 内有柯仔一名 , 押赴使厅 , 别听指挥 。 其外县外仓亦取会人数 , 以凭拣汰 。 所存留人 , 并写姓名于版榜上 。 非榜上人 , 不得入仓 。 如辄入仓 , 许人经监司本府陈告 , 定行决配 。 其榜上人或有事故 , 本仓申本府差填 , 仍别置榜书写姓名 。
一、仓中弊倖既已革去 , 则官吏搔扰本仓之弊 , 亦当痛革 。 诸录参司户法并受纳官 , 不许于仓中科雇人从及差夫 。 先帖诸厅 , 将仓中见雇当直人日下并行放散 。 如本厅有缺 , 使令具状申府 , 于厢军内差拨 。 其诸厅到罢迎送 , 自来本府差人并借请 , 不得令仓中出备 。 诸监官受纳等官 , 不得科仓中修造筵会、市买杂物之属 。 诸两通判、职曹官以下 , 不得于仓中差借人夫应副过往官员士人等 。 诸受纳官入仓 , 于仓门下轿 , 许将带厅子、节级、交椅共三名入仓 , 除外不得入 。 诸雕造团印本府佥厅官日下监遣下县并下仓 , 不得令案吏循习故态 。 迟留乞取 。
一、民间所纳多是好米 , 惟揽户未免湿恶之弊 。 今斛斗既定 , 所宜各自循理 , 庶可长久 。 自今以往 , 官司不得换斗斛以罔民 , 民户不得纳湿恶米以欺官 。 如有违者 , 各有常宪 。
一、委宁国胡主簿造板榜十面 。 榜上咏载今来所行事节 , 于州县诸仓门钉挂 。
右除已行下宁国府一体施行 , 并出榜府衙门等处晓示 , 及具申朝省并关牒诸司照会 , 及给板榜于本府县诸仓钉挂外 , 今再镂榜本府六县管下镇市乡村贴挂 , 晓示民户通知 。
米斛定数 , 李提举修斛斗时每斛收耗米六斗五升 , 当时诸司已议其多 。 然丰熟之岁起纲之外 , 本府止得耗米了一岁支遣 , 而遇收纳籼米 , 每石添一斗 , 支亦如之 。 端平元年 , 王提举并依李提举 , 取文思斛为定 , 每石取耗米六斗五升 , 其本府申朝廷帐 , 自以为遵李提举斛斗 , 及申总领所 , 亦称依李提举旧数 , 今就委受纳官书记赵崇訸依李提举申朝省 , 置造斛斗各十只 , 较制并同 , 不许借用 。 五县依样别给一只 , 如遇解总领所纲米 , 别给两只 , 借用归还 。 除军人支遣 , 元系一石一斗一升二合 , 系李提举未立斛斗斛 , 不欲改造 , 其受纳苗米 , 并用新斛支量 , 已具申省部 。 有敢更造者 , 以违制论 。 收苗额共收米二十六万三百余石 , 正米十九万六千三百余石 , 耗米除寄纳仓外计八万八千二百六十余石 。 五万石寄纳仓交收 , 系转运司收隶淮西总领所 , 内四万三千五百石理充圩租米 , 余六千五百石拨充常平 , 圩租米却于常平仓拘还本府 , 每石正耗斛面并隶转运司 。 一十一万六千三百余石城下、水阳仓交收 , 每石除二升转运司耗米外 , 本府实收耗米六斗三升 , 计七万三千二百六十余石 。 三万石常丰仓交收 , 每石除二升转运司外 , 本府实收耗米五斗 , 计一万五千石 。 两项共收正米十四万六千三百余石 , 两项共收耗米 , 除转运司每石二升外 , 计八万八千二百六十余石 。 六万四千石、一万九千余石 , 系府县糯米及诸县官兵支遣 , 不在前项所收米内 。 四万五千余石 , 系每年诸县拖欠 , 推称残零 , [土册]江逃阁正数 。 每石耗米六斗五升 , 除转运司二升外 , 有六斗三升 。 百五十余石 。 支米二十五万八千二百九十石 。 起发米共一十九万八千二百九十石 , 正起米一十八万七千石 , 成年起解 。 行在淮东丰年之数 。 旱涝则除 。 行在正米九万七千石 。 淮东正米九万石 贴支船户耗米一万一千二百九十石 。 行在米六千七百九十石 , 淮东米四千五百石 。 支遣官兵米 , 成年共六万石每月支五千石 , 计上件 。
立定耗米小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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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月初九日准八月初四日 , 报得旨 , 今年苗米并仰州军严切约束 , 当职官吏不许过数增收多量 。 如违 , 许人越诉 , 并行下逐路运司 , 更切觉察 , 将违戾去处按劾施行 。 仍多出榜 , 晓谕所合遵依者 。
一、本仓今年受纳苗米 , 并用李提举每石加耗六斗五升 , 立下斛样 , 造到斛十只及造六斗五升斛六只 , 并量加耗米 , 并有本府官押为照 。 除外如遇受纳籼米 , 加收一斗 , 并许斗量零斗计算 , 不许以斛面为名 , 多有乞取 。
一、本府起发纲运 , 并照前项斛斗支装 。 其军兵支遣 , 并照旧来大斛体例 , 更不换易 。 其每年贴过米约用三千六百石 , 不应令受纳仓多收斛面 , 妄作支破 , 今来并于新收到斛面米内分明支破 。
一、民户躬亲到仓送纳米斛 , 并仰听从民户官斛量纳 , 仍先与交受 , 然后方许揽户用官斛交量 。 其在正月以后者 , 除官斛交量外 , 其斛面米斛并许仓斗交量 。
一、米色并要干圆 , 不得容令夹带湿恶 , 妄乱交纳 。 其揽户并各结甲 , 每遇十日一次押簿 , 如揽米在前 , 如未纳者 , 许展十日 , 十日之外断罪 。 其不在甲内者 , 即为私揽 , 并依众人执赴官司 , 定当重有行遣 。
一、钞书专委陈监酒印给 , 当日给付民户为照 。 其有义仓米斛 , 或同日送纳者 , 当日委知录司法印给 。 或未送纳 , 听于三日内送纳 , 不得以此为名 , 并正钞不给 , 至揽户兜纳 , 有妨稽考 。
一、仓斗、甲头、敖脚等人 , 仰本仓开具姓名供申 , 切待于逐人名下各造红布背心 。
一、领书填姓名官押 , 如无背心者 , 即系私名 , 定当断治 。
一、糯米场、水阳仓、常丰仓 , 并仰准此施行 。
右出榜市曹及仓门晓示 , 各仰通知 。 淳祐二年八月 日 。
照得本府昨已行下约束本仓事务 , 今续条具到下项:
一、本仓甲头、斗子并仰开具姓名 , 切待给红背心 , 用官印押为照 , 无红背心者 , 即是私名 , 合逐出仓 。
一、揽户合结甲置簿抄转 , 每十日一次赴府佥押 。 不入甲者 , 亦系私揽 , 并当逐出 。
一、提刑司行下义仓米斛 , 不许与本府苗米混同 。 仰当仓官径自交收 , 自出由子 , 委主管常平仓官通判专一点检 , 不得夹带作弊 。
一、糯米场合纳糯米 , 仰开具每斗多取斛面数供申 , 切待斟酌斛面交量 。
一、仓每日合随直入仓之人 , 立定名数、印押、牌号方许入仓 , 即不许自擅出入 。 如违断治 。
一、纳苗人户并仰请陈监酒当日印给钞书 , 不许移换次日 。
一、量米使用并仰具呈 , 切待立定钱数 , 其新洁好米 , 方许收受 。 不许夹带旧年收低下之米及湿恶糠粞 , 请监官逐一点检 , 如有违者 , 并行断治 。
【七五|《永乐大典》中的《宣城志》辑考(二)】右仰仓官遵守施行 。 淳祐二年八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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